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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确认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及2023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预计公告(下转D500版)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6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及控股子公司前期提供财务资助且截至2022年1月1日尚有余额的情形,及2022年度新增发生的财务资助情形,本次补充审议确认并披露。同时,本次一并确认2023年度公司预计为控股孙公司上海塞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医检”)提供1500万元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申博”)、塞力斯(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塞力斯”)、武汉汇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科技”)、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林瑞福”)、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之益”)、塞立世(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立世”)、海思太科(武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太科”),向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塞力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及赵贝贝、张凤琴等4名自然人以借款提供财务资助及发生货款退款、应收股权转让款等被动形成财务资助。

  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61,245.9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6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49,652.7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3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且该孙公司其他股东中有实控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736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1,593.23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26%。

  4、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前期提供财务资助且截至2022年1月1日尚有余额的情形,及2022年度新增发生的财务资助情形,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同时,本次一并确认2023年度公司预计为控股孙公司上海塞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医检”)提供1,500万元财务资助的情形。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尚有余额的财务资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凉慧医”)、连州塞力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州塞力斯”)、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杰”)、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康”)、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汉普”)、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深医药”)6家企业及赵贝贝、张凤琴2名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尚未归还的余额为11,593.23万元。列表如下:

  

  (一)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凉慧医”)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公司与川凉慧医(公司参股40%的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川凉慧医提供借款金额5,000万元,用于开拓四川省凉州区智慧医疗项目指定股权项目投资、日常经营,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10月31日,年化利率6.5%;川凉慧医控股股东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荆”)以其在川凉慧医持股的60%股权向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上海上荆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颖为该笔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股权质押尚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公司计划通过川凉慧医在四川凉山地区开展智慧城市智慧医疗试点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及提供开拓项目所需资金。待凉山地区业务落地成立项目子公司后,川凉慧医将该笔借款退回,并转为凉山项目子公司的投资款,用于凉山地区的业务运营。公司根据项目推进进度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分批向川凉慧医付款,未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川凉慧医为公司参股子公司,非《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担保方上海上荆成立于2016年9月,是一家以从事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为主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其法定代表人李颖为该笔借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据了解,李颖多年从事企业经营、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具备本次借款担保的履约能力。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2)被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3)川凉慧医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川凉慧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公司参股40%的子公司。

  (5)川凉慧医其他股东情况

  

  公司与川凉慧医其他股东上海上荆不存在关联关系。为保障该借款的安全与可回收性,同时上海上荆为保障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上海上荆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川凉慧医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上海上荆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颖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基于对该借款涉及合作业务的进展状况的掌握及合作方上海上荆及李颖资产状况、履约能力审慎判断,认为其对该借款不存在偿债能力障碍。公司与上海上荆合作开拓凉山地区智慧医疗业务,由公司负责提供项目运营资金,公司先行将合作保证金以借款形式汇往合作目标公司,上海上荆负责项目开发,对公司提供的借款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公司上一年度对川凉慧医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累计对川凉慧医提供财务资助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此项财务资助借款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公司正在积极向川凉慧医追回该笔借款。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川凉慧医

  (1)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5000万元。此借款金额为一般借款,甲方根据乙方业务开展进度和资金申请分批拨付借款。

  (2)借款期限及用途

  a.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均为2023年10月31日,若到期乙方需续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否则乙方应严格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b.本合同借款甲方根据乙方经营状况分批拨付,每次拨付前须乙方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预算及其他材料。

  c.本合同借款起始日为甲方借款资金实际出账日。

  d.借款指定用于股权项目投资、日常经营,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a.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6.5%(实际利率还款时双方另行协商),利息起算时间为甲方借款资金实际出账日。

  b.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可以提前还款,若借款到期本金无法归还须先付清利息部分。利息如涉及到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4)质押保证

  a.质押标的为上海上荆所持有的川凉慧医100%的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60%)。

  b.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计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c.上海上荆保证质物是上海上荆合法拥有的财产、没有共有、重复出质或任何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扣押等瑕疵。

  d.上海上荆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就该质押事宜征得股东会及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该出质股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于主管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明文件及办理妥当的登记文件移交给乙方保管。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e.股权质押在川凉慧医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解除。

  (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塞力医疗    保证人(一):上海上荆     保证人(二):李颖

  a.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b.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项下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应收账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分笔到期,则对每期应收账款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应收账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c.保证人义务

  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在本合同项下保证或承诺条款或所作保证与承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或出现其他违约事件导致债权人实际损失的,应向债权人赔偿实际损失。

  债权人要求或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除或减轻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违约责任保证人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6)违约责任

  a.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发放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

  b.乙方逾期还款的,应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未偿本息的万分之五每日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

  C.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该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开拓凉山项目,为保障该借款的安全与可回收性,同时确保其他股东承担同等出资义务,要求川凉慧医控股股东上海上荆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上海上荆持有的川凉慧医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同时要求股东上海上荆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颖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

  (2)借款合同约定若川凉慧医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未偿本息的万分之五每日按日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公司对上海上荆及李颖审慎性判断,认为其不存在偿债能力障碍。上海上荆成立于2016年9月,是一家以从事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为主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其法定代表人李颖为该笔借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据了解,李颖多年从事企业经营、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具备本次借款担保的履约能力。

  (3)公司在密切关注川凉慧医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凉山项目实施进展,公司已与凉山地区正式签署智慧医疗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

  (二)连州塞力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州塞力斯”)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8日,连州塞力斯(公司参股30%的子公司)与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总金额3000万元,用于连州塞力斯区域检验中心业务的运营。根据业务开展进度分期支付,借款年利息6.5%,期限自首笔款转款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瑞通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瑞通”)将其持有的连州塞力斯70%的股权质押给塞力医疗,用于对上述借款的担保。双方于2020年9月22日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编号:(连州)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2000294138号)。2022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该借款协议到期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已就借款延期进行商议,延期协议正在签署中。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公司与广东瑞通合作成立项目公司连州塞力斯,与连州市人民医院合作,由连州塞力斯负责连州市区域检验中心业务经营。该项目由公司为业务前期建设及运营提供借款,广东瑞通对该借款进行担保。根据连州区检业务实际建设进度,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5月13日累计向连州塞力斯汇出借款总计1760万元,未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连州塞力斯为公司参股子公司,非《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担保人广东瑞通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主要股东为广东博宏药业有限公司,其持股广东瑞通51%的股权。其在广东地区从事医疗业务多年,在当地具备较丰富的业务资源和较强的经营能力,对本次担保具有完全的履约能力。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3)连州塞力斯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连州塞力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参股30%的子公司。

  (5)连州塞力斯其他股东情况

  

  公司与广东瑞通不存在关联关系。为保障该借款的安全与可回收性,同时确保其他股东承担同等出资义务,连州塞力斯控股股东广东瑞通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连州塞力斯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公司对广东瑞通审慎判断,认为其不存在偿债能力障碍。公司与广东瑞通合作开展连州地区区域检验中心业务,由公司负责提供项目运营资金,公司以借款形式提供给合作目标公司,广东瑞通负责项目运营,对公司提供的借款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公司上一年度对连州塞力斯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5月13日累计向连州塞力斯提供财务资助176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新增借款,原1760万元借款尚未归还。2022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已就借款延期进行商议,延期协议正在签署中。原借款协议约定,若到还款日乙方无法还款,可向甲方申请延期,甲方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顺延,双方另行协商还款日。该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连州塞力斯

  (1)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此借款金额为一般借款,甲方根据乙方业务开展进度和资金申请分批拨付借款。

  (2)借款期限及用途

  a.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均为2022年12月31日。若到还款日乙方无法还款,可向甲方申请延期,甲方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顺延,双方另行协商还款日。

  b.本协议借款起始日为甲方借款资金出账日。

  c.借款指定用于运营流动资金,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a.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6.5%,利息起算时间为乙方实际收到借款当天。

  b.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可以提前还款,若借款到期本金无法归还须先付清利息部分。利息如涉及到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c.乙方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违约责任

  a.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b.乙方逾期还款的,应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照逾期未偿本金的万分之五每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c.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含利息)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为保障该借款的安全与可回收性,同时确保其他股东承担同等出资义务,要求连州塞力斯控股股东广东瑞通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广东瑞通持有的连州塞力斯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广东瑞通已于2020年9月22日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公司前期对广东瑞通审慎性判断,认为其不存在偿债能力障碍。

  (2)公司因业务往来与广东博宏及其股东结识多年,其具有一定规模与实力,且项目负责人杜江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营有着较成熟、全面的了解,拥有丰富的检验业务的管理经验,公司认为此项财务资助安全可控。

  (三)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杰”)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1:

  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在湖北武汉与科瑞杰(公司参股10%的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公司与科瑞杰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科瑞杰将其所拥有的十项专利转让给公司,转让费85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充分考虑襄阳科瑞杰在自动粪便分析仪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发展前景,公司同意襄阳科瑞杰继续持有上述专利,其转让价款转为借款;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向科瑞杰以年利率6%收取资金占用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年利率8%收取资金占用费;科瑞杰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30%的欠款本金及该部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王海波、罗斌、杨忠平及谢兵分别以其持有科瑞杰股权的24.51%、20.96%、6.04%、6.04%作为质押担保。

  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科瑞杰累计归还公司500万元本金,未按照协议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公司于2022年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编号为(2021)鄂0112民初6759号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王海波、罗斌、谢兵分别以其持有的被告科瑞杰公司的部分股权抵偿债务,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未支付的本息履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科瑞杰尚未执行《民事调解书》,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该财务资助事项存在逾期情形。

  (2)财务资助2:

  公司与科瑞杰发生采购业务往来,截至2021年12月公司支付给科瑞杰货款累计361.37万元未供货,公司终止了《采购协议》,要求科瑞杰返还此货款。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科瑞杰未对此笔货款返还义务提供担保措施。

  上述两笔财务资助均由正常业务往来交易终止后形成的财务资助,未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法院已就公司提出的还款主张出具《民事调解书》,罗斌、王海波及谢兵分别以其持有科瑞杰股权的15%、10%、6%作为质押担保,且于2022年8月3日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东西湖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要求科瑞杰偿还塞力医疗尚欠本息579万元及后续利息(以57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同时由科瑞杰向塞力医疗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计人民币20万元、保全担保费计人民币 0.54万元,合计20.54万元。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3)科瑞杰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科瑞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参股10%的子公司,有合作业务往来。

  (5)科瑞杰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注1:

  

  注2:

  

  (6)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科瑞杰未按照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东西湖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待法院立案执行。上述两笔财务资助均由正常业务往来交易终止后形成的财务资助,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科瑞杰    丙方:王海波

  丁方:罗斌         戊方:杨忠平     己方:谢兵

  (1)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2017年12月25日,为支持科瑞杰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经各方友好协商,塞力医疗与科瑞杰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合计850万元购买科瑞杰所拥有的“十项实用新型专利资产组合”的专利所有权(专利清单详见附表),并约定自完成付款之日起收取年化6%(51万元/年)的资金占用费作为利息。塞力医疗已于2018年1月2日支付了上述850万全部款项。

  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将上述850万元转化为甲方出借给乙方之款项,并于2018年1月2日(塞力医疗完成向科瑞杰付款850万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向乙方收取年化6%(51万元/年)的资金占用费;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收取年化8%(68万元/年)的资金占用费。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前(即2021年12月31日)偿还所欠甲方全部的本金及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020年12月31日前应偿还甲方本金的30%及其该部分的借款时间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剩余本金及其该部分的借款时间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担保的债权

  为确保本借款协议的履行,乙方承诺借款到期日前偿还所欠甲方全部的本金及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本金的30%及其该部

  分的借款时间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剩余本金及其该部分的借款时间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愿意分别以其所持有科瑞杰的24.51%、20.96%、6.04%、6.04%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担保,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接受《股权质押

  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甲方发出“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所借出的全部款项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购买专利款转成借款,未影响我公司经营发展。在形成财务资助期间公司实时关注科瑞杰经营状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科瑞杰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偿还公司本金5OO万元。

  (2)公司于2022年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编号为(2021)鄂0112民初6759号的民事调解书,约定:1)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未支付的本息579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履行完毕;2)王海波、罗斌、谢兵分别以其持有的科瑞杰公司10%、15%、6%的股份质押给公司,并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2022年8月3日王海波、罗斌、谢兵均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科瑞杰未按调解书约定支付剩余本息。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东西湖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待法院立案执行。

  (4)公司可选择将王海波、罗斌、谢兵质押的股权作为未偿还借款的抵偿,本次借款不存在回收障碍。

  (四)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康”)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2日,公司与和睦康(公司参股18%的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和睦康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的借款,用于“居家养老项目”的社区养老护理站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3年,分三期借出,借款年利率为7.9%。2021年4月15日,公司提供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张爱红、孙丹分别以其持有的和睦康68%、10%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同步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赵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以其名下房产(产证编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00664491号】)进行评估后作为抵押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述股权质押和房产抵押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公司考虑与和睦康在医疗健康领域的长期合作,向其提供借款用于“居家养老项目”建设。公司根据项目推进进度分批向和睦康付款,未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和睦康为公司参股子公司,非《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与和睦康实控人张爱红因业务合作结识多年,了解其业务能力及公司运营状况,张爱红、孙丹分别以其持有的和睦康68%、10%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公司经审慎判断,认为其对该款项不存在还款障碍。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3)和睦康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和睦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参股18%的子公司。

  (5)和睦康其他股东情况

  

  上述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信用情况良好,未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利益不受损害,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中两位占股多的股东为本次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2021年4月15日公司支付给和睦康500万元后,上一年度未提供借款,此项财务资助在借款合同期限内,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和睦康  丙方:赵咸  丁方1:张爱红  丁方2:孙丹

  鉴于:根据已于2018年11月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增资协议》”),甲方已通过现金方式向乙方增资450万元人民币,持有乙方18%股权,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因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居家养老项目”的社区养老护理站项目建设项(不包括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医院建设项目,取得医疗机构资质和医保资质等相关工作)需要,乙方希望向甲方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甲方作为乙方参股股东,愿意支持乙方业务发展,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过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及期限

  a.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且乙方从甲方接受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分3笔支付,每笔支付500万元;首笔借款500万元甲方应于2021年4月13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3年,自第一笔借款实际到账日起算,除另有约定外为不变期间。计息时间以每笔借款实际到账日期作为起息日。

  b.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设立乙方公司一般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将该账户的制单或终审U盾交予甲方。汇入“还款账户”的收入作为本次借款的主要还款来源。

  c.乙方在设立“还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居家养老项目”江岸区、武昌区、汉阳区政府主管部门发送公函告知该“还款账户”为乙方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公函原件提交给甲方存档。如乙方收到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公函,则应将原件提交给甲方作为本协议补充附件。

  d.甲方出借第一笔借款500万元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一笔借款资金的简要使用说明,并在收到甲方第一笔借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第一笔借款资金的详细使用说明。

  (2)担保

  a.丁方作为乙方股东愿意将其所持有的乙方全部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在甲方出借第一笔借款之前,乙方及丁方应将质押工商登记所需所有资料准备完全并完成签字盖章工作,完成交办理资料。乙方收到第一笔借款500万元后,丁方应立即将持有的乙方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且乙方与丁方须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进行资产评估,且乙方、丙方及丁方须配合评估工作。质押的全部股权作为本次借款的第一种还款担保方式。

  b.丙方愿意对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为本次借款的第二种还款担保方式,并提供名下房产(产证编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00664491号】)作为抵押担保,并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给甲方存档。在乙方收到第一笔借款500万元后,丙方应将名下房产(产证编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00664491号】)进行评估并抵押给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述房产作为本次借款的第三种还款担保方式。

  (3)承诺

  本协议所称“居家养老项目”是指乙方名下养老院、社区护理站、社区养老项目建设等项目。乙方对“居家养老项目”向甲方做出业绩承诺:1)2022-2024年间,乙方承诺取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补贴不低于400万/年,三年取得不低于1200万补贴,且乙方每取得一个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补贴,均应如实告知甲方,不得隐瞒。并向甲方提供“还款账户”公函及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回函:2)完成武汉市社会服务站的业务覆盖,至少完成18家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营,年收入540万:3)取得医疗机构资质和医保资质:4)和睦康养老院共100张床位,每个床位收入预测为5万/年,入住率70%-80%,三年营业收入约1000万。

  (4)借款利息

  该笔借款根据实际放款情况按年化单利7.9%/年收取利息。

  (5)借款的偿还

  乙方根据还款账户的资金到账进度,按照比例返还利息和部分本金;或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

  (6)违约责任

  a.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中约定迟延偿还本金及利息,应按迟延还款额为基数计算年化单利8%的罚息。如果迟延履行累计超过6个月的属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借款总额12%的违约金,并立即偿还本息。各方确认违约金与利息、罚息不存在竞合冲突,合并适用。

  b.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偿还本金,甲方可以执行担保措施以实现债权清偿。如果相关方达成执行和解或者达成以担保股权偿债的合意,则甲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即为“股偿日”,甲方有权将截至股偿日乙方对甲方尚未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作为对价受让丁方所持的乙方股权。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进行资产评估,且乙方、丙方及丁方须配合评估工作,具体以股权偿债的数量以评估乙方价值后确认。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以取得丁方持有的乙方股权过程中,其余相关方应当给予完全的同意和配合,乙方、丙方、丁方不得阻碍工商行政登记,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继续行使相关权利。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本次借款主要用于双方合作项目基础建设,合作方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和自然人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公司正积极要求对方完善股权质押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或要求其提前归还款项。

  (2)公司积极跟踪和睦康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以及“居家养老项目”推进进展,确保资金安全,和睦康目前经营情况良好,整体负债率处于正常水平,整体风险可控。

  (五) 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汉普”)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昆明与赛维汉普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在约定的条件下公司向赛维汉普分三期支付可转股债权投资借款5,400万元,用于赛维汉普租赁种植工业大麻的土地、购买固定资产及补充运营资金。赛维汉普控股股东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赛维汉普34%股权质押给塞力医疗用于前述借款的担保,已于2019年11月16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塞力医疗看好赛维汉普的发展潜力,拟分阶段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向赛维汉普合计投资5400 万元。本次投资完成,在约定的债转股触发事件且塞力医疗选择将借款全部转为赛维汉普股权后,塞力医疗将持有赛维汉普变更后注册资本的30%股权。本次投资款项将全部用于赛维汉普租赁用于种植工业大麻的土地、购买固定资产及补充运营资金。若赛维汉普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则已支付的投资款金额按不低于年化15%的利率向塞力医疗支付借款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对第三期借款2734万元行使转股权,并已主张要求赛维汉普退还第三期借款本息,该第三笔借款构成财务资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和2023年4月18日《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23-038)。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赛维汉普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赛维汉普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参股14.8%的子公司。

  (5)赛维汉普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注1

  

  注2

  

  注3

  

  (6)2019年11月公司支付给赛维汉普第三期借款2734万元,赛维汉普未能于2020年11月30日前取得《加工许可证》未达到转股条件,从而形成财务资助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能及时清偿。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人:塞力医疗      目标公司:赛维汉普

  原股东: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张晓淑、胡瑞佳

  (1)投资方式和款项用途

  塞力医疗向目标公司提供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贷款(“投资款”或“借款”)。投资金额:人民币5,400万元,本次投资完成后,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债转股触发事件且投资人选择将借款全部转为目标公司股权后,投资人将持有目标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的30%。本次投资融资金额将全部用于租赁用于种植工业大麻的土地、购买固定资产及补充运营资金。

  (2)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a.目标公司股东应于2019年4月3日之前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到位。

  b.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担保行为。

  c.本协议签署后至所有债转股完成前,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发生涉及股权关系的需承担败诉结果的诉讼,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和公司不得发生涉及本协议约定的专有技术或其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知识产权的需承担败诉结果的争议。

  (3)投资款支付步骤

  a.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应在签署本协议后尽快开立目标公司名下的共管账户,投资人的第一笔和第二笔投资款应汇入该共管账户。

  b.投资人应于共管账户完成开户后3日内(不晚于2019年4月15日),向目标公司支付第一笔借款人民币1,333万元。

  c.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款应用于目标公司土地租赁及目标公司取得《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以下简称“种植许可证”)前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

  d.目标公司(含子公司)应于取得第一笔借款之日起2个月内取得《种植许可证》。在公司取得《种植许可证》前,共管账户中投资人第一笔借款不得动用;在公司取得《种植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塞力斯的第一笔借款应划到公司的基本账户,用于公司为了取得《批准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的批复》(以下简称“前置加工许可”)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同时,塞力斯应在取得《种植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借款人

  民币1,333万元。

  e.目标公司应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取得前置加工许可。目标在公司取得前置加工许可前,共管账户中塞力斯第二笔借款不得动用;目标公司取得前置加工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的塞力斯第二笔借款应划到公司的基本账户,用于目标公司采购、生产和营运资金;同时,塞力医疗应在取得前置加工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基本账户支付第三笔借款人民币2,734万元,用于公司营运资金。

  (4)主要股东股权质押

  投资人支付第一笔借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安排主要股东与投资人签署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34%的股权质押给投资人用于人民币5,400万元借款的担保。

  (5)转股先决条件

  a.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完成在主要股东实名持股。

  b.胡光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低于目标公司股权的5%,并与韩乃志、胡瑞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c.主要股东拥有的与工业大麻种植、提纯、加工及应用相关的专有技术应全部完成整理确认后,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

  (6)债转股触发事件

  a.在目标公司取得《种植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有权按照投前估值将第一笔借款转成目标公司7.4%的股权。

  b.目标公司取得前置批复许可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有权按照投前估值将第二笔借款转成公司7.4%的股权。

  c.目标公司(含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前取得《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目标公司取得《加工许可证》且大麻二酚(“CBD”)的最高纯度可达到99%以上(需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有权按照投前估值将第三笔借款转成目标公司15.2%的股权。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塞力医疗看好赛维汉普的发展潜力,拟分阶段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向赛维汉普合计投资5400 万元。出于审慎考虑将投资款分三期以借款的形式转至赛维汉普,且约定了明确的转股条件,并积极跟踪赛维汉普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

  (2)于2023年2月14,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就与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韩乃志、胡瑞佳、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00万元的财产,相关事项已裁定获准。公司提出的诉求包括了:请求赛维汉普向塞力医疗支付借款本金2,734万元及支付利息836.30万元。

  (六)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深医药”)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0日,公司与汇深医药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汇深医药提供20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时间为自第一笔借款借出之日起一年,年化利率为6.5%。并约定如汇森医药到期未归还借款,公司可代位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其欠汇深医药的货款偿还本次借款。2021年7月1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延期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延期合同,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与汇深医药2020年7月合作经营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业务,约定汇森医药将已签约的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SPD经营供货权转让给公司。双方共同合作该项目时有项目业务往来,公司拟以对汇深医药公司的应付货款对前述借款进行抵偿。该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元

  

  (3)财务资助对象资信情况:汇深医药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汇深医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此项财务资助已归还。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汇深医药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0,000.00元,用于乙方公司周转使用。

  (2)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6.5%,利息起算时间为实际收到借款当天。

  (3)借款期限

  本协议借款起始日为甲方借款资金出账日。自第一笔借款借出之日起算,至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结清尚欠乙方的全部货款金额的一半后,乙方应归还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即人民币贰佰万元借款本息,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甲方有权凭乙方向甲方以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欠乙方的款项作为的抵押,代乙方直接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追偿此次借款。

  (4)还款方式

  银行转账还款:或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代乙方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追偿。

  (5)违约条款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利息,则自借款期满之日起,乙方除原有本息外,按日加收本息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延期合同协议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均为2023年12月31日,若到期乙方需续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否则乙方应严格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教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还款。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汇深医药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汇深医药同意,到期未归还借款,公司可代位向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其欠汇深医药的货款偿还本次借款,公司积极在跟踪汇深医药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业务自公司与汇森医药合作后一直由公司直接运营管理,公司认为整体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拟以汇森医药与公司合作业务项目往来货款抵偿此借款。此项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无财务风险。

  (七)赵贝贝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30日,公司与赵贝贝在湖北省武汉市签订《武汉力斯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斯宏”)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公司将持有力斯宏51%的股权转让给赵贝贝,股权转让金额为803.10万元+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按照年利率6.5%单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按照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且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成。双方同意合作的武汉红十字会医院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作为本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来源。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为公司出让力斯宏股权而对赵贝贝形成的应收股权转让款,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与力斯宏合作经营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项目,项目利润以塞力医疗51%、力斯宏49%的方式进行分配。医院的回款汇入塞力医疗账户,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测算,项目利润足以代付股权转让款。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贝贝就职于力斯宏,持有该公司87%股权,为力斯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无其他业务联系。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塞力医疗    受让方(乙方):赵贝贝  目标公司:力斯宏

  (1)股权转让内容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时,甲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1020万元,股权转让款金额合计为803.10万元+资金实际占用成本,资金实际占用成本按照年利率6.5%单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按照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同时,基于双方友好合作的基础,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每期6个月的资金占用成本减免(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小于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本协议项下各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且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后,乙方追溯至2022年4月30日起即实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2022年4月30日至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在此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对外债务,则由乙方承担股东义务。

  (2)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支付及交割约定

  a.股权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各方确认并同意,基于如下情况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经甲方认可的乙方,目标公司提供的2022年4月30日为基准日之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

  根据上述定价依据,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00%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万元,股权转让款金额为合计为803.10万元+资金实际占用成本。资金实际占用成本按照年利率6.5%单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按照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同时,基于双方友好合作的基础,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每期6个月的资金占用成本减免(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小于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b.付款方式、条件、时间及股权交割约定

  乙方应于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之日起向甲方分四期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万元+100.00万元*(一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万元+200.00万元*(二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万元+300.00万元*(三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3.10万元+203.10万元*(四期资金占用年限-0.5)*6.5%;

  乙方可随时提前支付上述款项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作为本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来源。乙方与目标公司应于甲方提出书面转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本协议项下目标公司51%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方协议》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力斯宏     丙方:赵贝贝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减少资金流转,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守: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相应的人民币1,529000.44 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抵销后甲方尚欠乙方人民币2,152,416.69 元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与乙方之间人民币2,152,416.69 元的债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丙方自愿承担且乙方同意。上述债务转移后,甲乙双方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同时,转让协议中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相应减少人民币2,152,416.69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本金的余款人民币847,583.31元、第三期及第四期股权转让款由丙方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如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资金实际占用成本由丙方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另行支付。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投资战略调整,将持有力斯宏51%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力斯宏控股股东赵贝贝,从而形成的财务资助。公司与力斯宏合作经营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项目,项目利润以塞力斯51%、力斯宏49%的方式进行分配。医院的合作协议签订回款入塞力医疗账户,因此其项目经营所得在公司掌控范围,可以作为代付股权转让款回款义务的担保。公司积极跟踪力斯宏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以及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项目经营状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已用此双方债务抵偿股权转让款2,152,416.69元,尚欠本金余额为5,878,583.31元,若结算到第二期(2023年6月30日),按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核算的项目利润来看,力斯宏需支付84.76万元,项目利润足够偿还;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赵贝贝不存在对我司的逾期债务,整体风险可控。

  (八)张凤琴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7日,公司与张凤琴在湖北省武汉市签订《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琴关于北京康达行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可转股借款协议》,约定公司给张凤琴提供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年利率为6.8%。张凤琴以其持有的北京康达行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行健”)8%股权质押担保,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自然人保证人张凤春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述股权质押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考虑到和张凤琴业务合作关系,向其提供短期借款100万元,借款金额相对较小,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被资助对象以其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由其他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借款出现逾期,公司正积极与其协调还款方案。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张凤琴就职于北京康达行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67%股权。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无其他业务联系。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此项财务资助尚未归还,公司正在与张凤琴磋商还款方案。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医疗                  乙方:张凤琴

  (1)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借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借款期限为9个月,乙方应在此期限届满前向甲方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应的款项。本协议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借款资金到账日为准。

  (3)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6.8%,利息起算时间以乙方实际收到借款日为准,结算日以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日为准。

  (4)借款本息偿还及债转股

  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可以提前还款。利息如涉及到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b.各方同意,当乙方逾期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授予甲方一项债转股选择权,据此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行使该项债转股选择权,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即为“转股日”。甲方有权将截至转股日乙方对甲方尚未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数+待支付利息(以下简称“转股借款”)作为收购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款。甲方行使债转股选择权后即获得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具体价值经确认为15,000万元,具体股权数额=“转股借款”/15,000万元*100%。一旦,甲方行使债转股选择权且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则乙方的转股借款即视为已经结清,甲方无权再要求乙方偿还。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张凤琴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其开展经营工作。自然人保证人张凤春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约定了张凤琴若逾期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需不可撤销地授予甲方一项债转股选择权。公司积极在跟踪张凤琴控股的康达行健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整体风险可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尚有余额的财务资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借款余额49,652.74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财务资助的有关规定,其中46,916.74万元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以豁免审议及披露。另有2,736万元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孙公司,且该孙公司其他股东中间接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1、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1)2022年5月11日和2022年9月13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塞力斯医检分别在上海签订了《代采代付及借款合同(湖北省外)》,均约定公司向塞力斯医检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的借款,用于塞力斯医检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5%。2023年1月1日,公司与塞力斯医检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签订《债务协议》,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塞力斯医检尚欠公司本金1236万元,利息318,655.24元(对应上述两笔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2022年6月9日和2022年11月18日,上海塞力斯与塞力斯医检分别上海签订了《代采代付及借款合同(湖北省外)》,分别约定上海塞力斯向塞力斯医检提供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和不超过1000万借款,用于乙方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5%。

  塞力斯医检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51%的孙公司,根据公司在独立医学检验业务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由上海塞力斯与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业务能力的团队选址上海合作设立塞力斯医检,公司为其提供运营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为塞力斯医检提供资助金额为2,736万元,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此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全面介入塞力斯医检的经营管理,对财务资助款项遵照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使用,资金安全可控。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塞力斯医检此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塞力斯医检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51%的孙公司。

  (5)其他股东情况

  

  上述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信用情况良好,未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上海塞医合伙人之一温天羽为公司董事长温伟女儿,温天羽按其间接持股比例对塞力斯医检同比例提供了101万元财务资助。上海赛医作为塞力斯医检主要运营管理方,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塞力斯医检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32)。

  (6)2022年5月至今,公司及子公司累计为塞力斯医检提供财务资助2736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3、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未偿本息的万分之五每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

  (3)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4、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下转D5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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