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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219,402,212.32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49,802,347.15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现阶段经营业绩情况、生产经营需要及未来资金投入的需求等因素后,公司拟定2022年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充分考虑了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及合规性要求。公司结合当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考虑,为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2022年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留存收益将投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更好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行业环境、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所作出的,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2022年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5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佰制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变更之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集团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4、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5、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6、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没有发现益佰制药编制的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6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3层1316-1326

  首席合伙人:张先云

  (2)、2022年年度末合伙人为45人,注册会计师为23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为95人;

  (3)、2022年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8,882.53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21,385.6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4,514.90万元;

  (4)、2022年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3家,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

  2022年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2022年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2022年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为1,667.00万元,挂牌公司审计收费为1,041.00万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证天通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证天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承担过民事诉讼责任。

  3、诚信记录

  中证天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本次项目合伙人及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戴亮、戴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邵富霞,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签字注册会计师

  戴亮,项目合伙人,1996年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2000年8月至今在中证天通从事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戴波,注册会计师,1996年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2000年至今在中证天通从事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质量控制复核人:

  邵富霞,2009年10月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起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工作,2006年7月至今在中证天通从事审计工作,2014年5月至今从事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6家上市公司,挂牌公司21家。

  2、诚信记录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戴亮、戴波和质量控制复核人邵富霞最近三年未受(收)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3、独立性

  中证天通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戴亮、戴波和质量控制复核人邵富霞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审计工作,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证天通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业务规模、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业务人员的经验和级别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由于人力成本的增加,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68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3万元,较2022年年度审计费用增加人民币38万元,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证天通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对其在公司2022年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中证天通在公司2022年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时,中证天通及相关审计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因此,中证天通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证天通为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经核查,中证天通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和职业操守,能够在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性。在担任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中证天通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证天通为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中证天通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和职业操守,能够在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性。在担任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中证天通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公司续聘中证天通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证天通为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证天通为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 关于公司子公司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美安科技新城新厂项目建设的情况说明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美安科技新城新厂建设项目已顺利完成试生产,GMP符合性检查工作已进展到等待现场检查阶段。

  2、关于公司孙公司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出让两宗土地的情况说明

  2022年8月24日,经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公司孙公司女子大药厂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签订了协议,女子大药厂拟将位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两宗土地出让给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该两宗土地分别为原南明区龙洞堡食品工业园内G(12)84地块和龙洞堡机场路笋子林地块,土地出让合同面积分别为29,699.86㎡和53,729.80㎡,土地出让款共计人民币55,606,208.00元,分两期收款。截至报告期末,女子大药厂已收到第一期土地出让款人民币30,000,000.00元。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窦啟玲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雅琪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先洪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窦啟玲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雅琪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先洪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窦啟玲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雅琪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先洪

  (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递延所得税的豁免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规定,对租赁业务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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