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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68     证券简称:绿康生化    公告编号:2023-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康生化”)为全资子公司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海宁”)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9,925.47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为绿康海宁向浙江省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以下简称“海宁农商行”)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担保,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子公司绿康海宁的担保余额(实际发生的仍在担保期内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925.47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绿康海宁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担保,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经营计划和资金安排,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14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24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海宁农商行在海宁市黄湾镇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为子公司绿康海宁提供最高融资额度30,000万元的担保金额,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和保函等。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子公司绿康海宁的担保余额(实际发生的仍在担保期内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925.47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0。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MAC5P2JT38

  2、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 2023 年 01 月 16 日

  5、法定代表人:赖潭平

  6、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海市路 35 号(自主申报)

  7、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系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9、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绿康海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进行信用评级。

  10、股权结构

  

  11、主要财务数据

  绿康海宁为公司于2023年01月16日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暂无财务数据。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

  第一条 融资期间、额度与方式: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在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折合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可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具体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和保函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债权限额为本合同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所指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三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范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一)向债权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四)保证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第六条债务人违约或任一保证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停止主合同未提供的融资、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2、不遵守本合同承诺事项的;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8、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9、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权人的;10、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11、保证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债务人无法追加适格担保的;12、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七条 特别约定:1、本合同对应的某笔主债权债务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合同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债务人破产,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5、债权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6、若债务人不能依约向债权人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费用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本行(社)的账户内直接止付、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7、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人在债权人处有多笔债务的,债权人可自主决定各笔债务清偿顺序。

  第八条 信息使用: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保证人的有关信息。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视违约情况,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无需经保证人另行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未加重债务人责任的2、主合同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的利率、汇率根据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变动的。3、本合同与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签订人和具体业务实际操作人不一致的,但限于本行(社)内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按《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视为催收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均有权选择将该争议提交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汇率变化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二)本合同所发生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三)本合同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次被担保方绿康海宁为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虽然上述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经营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实际发生的仍在担保期内的担保金额)为60,415.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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