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预留授予日:2023年5月9日
●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68万份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0万股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5月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8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4元/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2年6月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2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5月9日
2、预留授予数量:68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 9 人
4、预留行权价格:5.87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3)等待期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授予部分日起算,预留部分若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8、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所属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相挂钩,各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行权比例及额度(W)根据下表考核结果对应的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年度业绩达成率(Y)进行确定:
行权条件达成,则该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内所属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该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内所属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及额度(Z)根据下表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年度绩效等级(X)进行确定: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M)×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对应的行权比例(W)×个人年度绩效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Z)。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5月9日
2、预留授予数量:5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8 人
4、预留授予价格:2.9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预留部分若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8、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2)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所属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相挂钩,各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及额度(W)根据下表考核结果对应的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年度业绩达成率(Y)进行确定: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该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内所属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该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内所属激励对象对应当批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额度(Z)根据下表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年度绩效等级(X)进行确定: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板块/子公司/业务单元层面对应解除限售比例(W)×个人年度绩效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Z)。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五)关于本次授予与已披露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68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252万份股票期权及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已披露激励计划一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5月9日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确定以2023年5月9日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期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2023-2026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线性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注:①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②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等因素有关。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8日
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0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 月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的议案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2年6月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2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背景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实现激励计划的一致性及公平性,从而进一步促使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对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进行修订。
三、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
(一)对股票期权等待期和行权时间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一、股票期权计划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3、等待期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授予部分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若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修订后:
一、股票期权计划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3、等待期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授予部分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若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对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修订后: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修订后: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安排情况比例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修订后: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安排情况比例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对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的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行权时间/解除限售时间进行修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修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拟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的修订,是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实现激励计划的一致性及公平性,从而进一步促使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专业意见认为: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8 日
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2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维信息”)于2023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0号)核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250,800 股,发行价格为 6.2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15,899,976.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051,197.9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6,848,778.0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630号《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39,366.68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51,318.20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53,075.2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51,318.20 万元,扣除手续费后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收入净额为1,757.02 万元。各募投项目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公司经审慎研究后,决定在保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具体如下: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受社会经济、宏观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司行业智慧云解决方案研发项目、基石研究院建设项目和销售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在设备采购、人员投入等各方面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预计无法在原计划的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继续推进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经审慎判断,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与管理,推动项目按照新的计划顺利实施。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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