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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微”、“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656.00万股的2.1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656.00万股的1.9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89%;预留14.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656.00万股的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1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656.00万股的2.1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656.00万股的1.9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89%;预留14.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656.00万股的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1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4人,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34人的77.61%,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晶华微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3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5.3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1.4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5.33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4.43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4.07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需与其所属部门在2023年-2027年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部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部门层面归属系数,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在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部门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研发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医疗健康 SoC 芯片、工业控制及仪表芯片、智能感知 SoC 芯片等,其广泛应用于医疗健康、压力测量、工业控制、仪器仪表、智能家居等众多领域。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高性能、高品质混合信号集成电路的研发与设计,是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及技术积累,公司在创新产品的研发上形成了显著优势。基于高精度ADC的信号处理SoC解决方案,公司始终在红外测温、智能健康衡器以及数字万用表领域占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在工控领域,公司研发推出的工控HART调制解调器芯片及4~20mA电流DAC芯片,为工业现场传感器信号数据处理和通讯传输提供了高抗干扰解决方案,确保了工控通讯系统的可靠性。近年来,凭借技术和产品的优异表现,公司获得“十大最具潜力企业奖”、“年度最佳放大器/数据转换器”、“SENSORCHINA特别贡献奖”、“优秀支援抗疫产品”、“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创新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该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部门和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晶华微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晶华微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4月2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2.33元/股(公司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87%、17.35%、18.14%、19.29%(分别采用万得全A——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1.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26.75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359.71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3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3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规则》第10.4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3-007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6日通知至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吕汉泉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总经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决议,有效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保障了公司良好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周健军、李远鹏、王明琳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6,56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984,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5.13%。2022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1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履行好职权范围内的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2年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695.17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内部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确定;公司仅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给予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为8万元/年(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确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公司2023年度相关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在部分时段超额使用53.7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追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及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的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本次前期差错更正是必要的、合理的,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该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董事梁桂武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梁桂武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归属条件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等;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 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董事梁桂武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3-008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华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6日通知至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卢曼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监事会职能,全体监事列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决定的研究,并对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除公司部分时段超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补充审议程序的事项外,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使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1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计提信 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更能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勤勉尽责、认真履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整体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旨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没有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安排,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使公司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该考核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 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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