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第一大股东Grifols, S.A.(“基立福”)本次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若其提名的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顺利当选,则基立福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将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可能发生变更。
2、鉴于前述情况,基立福可能因此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公司将根据相关审批的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鉴于前述原因,审议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的股东大会将延迟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5月20日届满,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基立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拥有公司7.13%股份权益的主体)、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David Ian Bell先生、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Jun Xu(徐俊)先生、潘静一女士、邓海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1日起三年。
二、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中信银行、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陶修明先生、张克东先生、卜祥瑞先生、陈亚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2)。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陶修明先生、张克东先生和陈亚民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卜祥瑞先生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张克东先生、陈亚民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1日起三年。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说明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拟选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独立董事连任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本次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拟选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股东大会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分别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逐项审议表决。
3、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基立福持有公司26.20%的股份,若基立福本次提名的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顺利当选,则基立福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将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可能发生变更。基立福可能因此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公司将根据相关审批的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鉴于上述原因,审议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的股东大会将延迟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4、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第五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西班牙国籍,1956年3月出生,法学学士,巴塞罗那律师协会、马德里律师协会和国际律师协会的成员。曾任职于巴塞罗那Peat Marwick Mitchell & Co.税务部门。现任西班牙律师事务所Osborne Clarke合伙人;基立福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副秘书;基立福集团数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Scranton Enterprises, B.V.非控股股东和创始人;2020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除担任基立福(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董事会副秘书、基立福集团数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基立福提供法律服务、为Scranton Enterprises, B.V.(为基立福的非控股股东并持有基立福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与David Ian Bell先生同任职于基立福及其集团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立福不超过3%的股份外,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David Ian Bell先生:美国国籍,1954年5月出生,法学博士学历,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美国最高法院以及多个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执业律师。曾任阿尔法公司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美国律师事务所Knapp,Petersen& Clarke合伙人、基立福北美总法律顾问、首席创新官。现任基立福首席企业发展官兼总法律顾问;基立福数家关联公司董事会成员;2020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David Ian Bell先生除担任基立福(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首席企业发展官兼总法律顾问、基立福数家关联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董事,与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同任职于基立福及其集团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立福不超过3%的股份外,David Ian Bell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David Ian Bell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David Ian Bell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西班牙国籍,1981年9月出生。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毕业于庞培法布拉大学,获得生物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在公共卫生和生物医学研究(巴塞罗那自治大学)以及管理学(伦敦商学院;ESADE商学院;乔治城大学麦克多纳商学院)专业学习,于2007年加入西班牙基立福公司,并自此在商业领域、一般事务管理以及企业和业务发展方面担任重要职务。2009年借调英国。此后调至上海直到2016年期间担任基立福关联公司的首席代表,后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目前为该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西班牙基立福总部的行政领导团队成员;其目前担任东亚事务副总裁,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并负责监督基立福关键战略市场——中国和日本地区的战略、执行以及公司发展;另外, 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作为联盟负责人、负责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联络工作,并推动现有的战略伙伴关系发展。
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除担任基立福(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东亚事务副总裁、基立福关联公司董事长、西班牙基立福总部的行政领导团队成员以及与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和David Ian Bell先生同任职于基立福外,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西班牙国籍,1958年8月出生。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自2001年至2015年曾担任基立福董事会非成员副秘书,并自2015年起担任基立福董事会非成员秘书。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目前同时在西班牙律师事务所Osborne Clarke担任律师(合伙人)。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曾任Osborne Clarke管理合伙人。在加入Osborne Clarke之前,她自1982年至1986年曾任职于毕马威公司和税务部门。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在巴塞罗那大学取得法律学位。
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除为基立福(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法律服务、与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同为Osborne Clarke的律师(合伙人)、以及作为董事会秘书向基立福提供服务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Nuria Martin Barnés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Jun Xu(徐俊)先生:美国国籍,1964年9月出生,博士。2000年至2003年期间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1年期间曾任美国奥克拉荷马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月至2022年8月任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董事;现任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董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Jun Xu(徐俊)先生持有本公司800,200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Jun Xu(徐俊)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潘静一女士:中国国籍,1975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信银行上海虹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兼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法律及资保部总经理。
潘静一女士除担任中信银行(为拥有公司5%以上股份权益的主体)上海分行法律及资保部总经理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潘静一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潘静一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邓海林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12月出生,学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二等资深专员。
邓海林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邓海林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邓海林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陶修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11月出生,博士。曾任天平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现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陶修明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陶修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陶修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克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注册税务师。曾任中国证监会第十届、第十一届主板、中小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审核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批资深会员。1986年至1993年任职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研计划财务处、1993年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经理、1995年任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1998年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历任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信永中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克东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克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克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卜祥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海龙县支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兼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务总监、首席法律顾问;现任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校外导师。
卜祥瑞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卜祥瑞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卜祥瑞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亚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7月出生,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上海交通大学会计系主任、上海交通大学会计与资本运作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成本研究会会长、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博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太仓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城智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成本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022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亚民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亚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陈亚民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2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一大股东Grifols, S.A.(“基立福”)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若其提名的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顺利当选,则基立福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将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可能发生变更。
2、鉴于前述情况,基立福可能因此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公司将根据相关审批的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鉴于前述原因,审议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的股东大会将延迟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5月20日届满,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工会委员会已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名,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保持一致。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占德国先生、李雯俊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选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产生,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1日起三年。
上述监事候选人数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形;也不存在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超过公司监事总数二分之一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基立福持有公司26.20%的股份,若基立福本次提名的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顺利当选,则基立福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将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可能发生变更。基立福可能因此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公司将根据相关审批的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鉴于上述原因,审议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的股东大会将延迟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第五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占德国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公司质量控制部主管、质量保证二部经理、质量保证一部经理、法规医学事务部经理、浆站质量部经理。现任公司下属数家浆站董事、生产总监。
占德国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占德国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占德国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雯俊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06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公司法规医学事务部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质量保证一部、法规医学事务部高级经理职务。
李雯俊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雯俊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雯俊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陈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杰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等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陈杰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经拥有公司7.13%股份权益的主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潘静一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该补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潘静一女士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潘静一女士:中国国籍,1975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信银行上海虹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兼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法律及资保部总经理。
潘静一女士除担任中信银行(为拥有公司5%以上股份权益的主体)上海分行法律及资保部总经理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潘静一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潘静一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陈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杰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陈杰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Jun Xu(徐俊)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本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任期同其担任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连选可以连任。(Jun Xu(徐俊)先生简历见附件)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杰先生变更为Jun Xu(徐俊)先生,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Jun Xu(徐俊)先生简历
Jun Xu(徐俊)先生:美国国籍,1964年9月出生,博士。2000年至2003年期间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1年期间曾任美国奥克拉荷马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月至2022年8月任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董事;现任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董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Jun Xu(徐俊)先生持有本公司800,200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Jun Xu(徐俊)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3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会议定于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3:00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截至2023年5月17日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8日、2023年4月25日及2023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提案7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案7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提案8《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提案9《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5、提案1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6、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星期四、星期五,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2023年5月19日下午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3、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证券部
(2)联系人:孟斯妮 汤海虹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5)邮箱:raas@raas-corp.com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3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张克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卜祥瑞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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