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签署购买C919飞机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3-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航空”)签署的框架协议为购买飞机的初步意向,项目具体内容及进度仍需以后续购机协议约定为准,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7日,乌鲁木齐航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飞”)签署了《C919大型客机与ARJ21新支线客机买卖核心条款清单》(以下简称“《核心条款清单》”),乌鲁木齐航空拟向中国商飞购买30架C919飞机。

  《核心条款清单》为框架协议,待后续具体飞机购机协议条款商定后,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后续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风

  注册资本:5,010,110.069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LX06

  主营业务:民用飞机及相关产品设计、研制、生产、改装、试飞、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与民用飞机生产、销售相关的租赁和金融服务;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投融资业务;劳务合作;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经营本公司或代理所属单位的进出口业务;承接飞机零部件的加工生产任务;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技术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乌鲁木齐航空拟向中国商飞购买30架C919飞机,双方将在《核心条款清单》签署后,另行协商签署C919飞机购机协议。

  2. 双方将在C919飞机购机协议中具体约定交付安排,中国商飞将根据实际产能情况尽可能满足乌鲁木齐航空对机位交付的需求。

  3. 中国商飞将在融资配套、飞机价值评估、航材及工具设备保障、维修、运营、技术、性能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对公司的影响

  签订《核心条款清单》后,乌鲁木齐航空可作为C919飞机的首批次用户,在飞机引进商业条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乌鲁木齐航空将根据C919机位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逐步引进C919飞机。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核心条款清单》为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有待进一步确认,具体的实施内容将以另行签订飞机购机协议为准。根据飞机交易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后续的审议及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40号)核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公司”或“发行人”)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972,838,277股新股。公司实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72,838,277股,发行价格为1.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870,393,721.9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806,966.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865,586,755.56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2月20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1033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海航控股签订的承销及保荐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需对海航控股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自2022年12月23日海航控股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2022年度中信证券对海航控股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2022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海航控股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