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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相关公告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公司资金安排,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借款、信用、抵押和保证等方式。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将同时举行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22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518号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

  至2023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叶继跃、张桂玉、叶军、吴善国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 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 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 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 委托书(见附件)。

  (二) 登记时间:2023年5月19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00-17:00。

  (三) 登记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51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证券投资部。

  (四)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人:张雷

  联系电话:0576-83518360

  传真:0576-83518360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本公司就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55元,共计募集资金39,838.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7,718.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78.5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6,34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3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仍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2年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19日及2022年9月22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年产2亿Am橡胶V带和500万条汽车切边V带生产基地整体迁建系生产基地搬迁项目,故无法单独核算创造的增量效益。

  特种设备改造项目旨在对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年产2亿Am橡胶V带和500万条汽车切边V带生产基地整体迁建系生产基地搬迁项目,故无法单独核算创造的增量效益。

  特种设备改造项目旨在对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三维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三维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三维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3个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每年可实现利润总额6,041.50万元,因年产2亿Am橡胶V带和500万条汽车切边V带生产基地整体迁建项目和特种设备改造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故无法判断3个项目合计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详见附注一[注]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影响: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拓宽公司采购渠道,节约运输成本,保障公司所需的原材料持续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叶继跃、叶军先生对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董事陈晓宇先生系叶继跃先生的亲属也对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另外4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

  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该议案事前已得到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活动而产生,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合规,并以市场价格及政府指导价作为定价原则,合理、公允。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2年度公司日常交易预计和实际发生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注: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2年度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计划金额为15,000万元(含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计划金额为7,000万元。详见2022年4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2022年度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计划为15,000万元(含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计划为7,000万元。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为9,043.35万元(含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为4,636.50万元(含税),未超过关联交易预计金额22,000万元(含税)。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王志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8日

  营业期限:2011年10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合成橡胶(仅限申报许可证用)、橡胶制品(不含橡胶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继跃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30,708,181.34元;净资产为920,007,148.92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139,258,119.64元,净利润为11,690,903.3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公司与关联方维泰橡胶之间的关联交易采购价格以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为一结算周期,结算周期月度平均价格为结算周期内中石化华东齐鲁对应牌号牌价自然日的收盘平均价格为基础,(如遇中石化华东齐鲁价格失效的情况下,参照中石化华北价格),SBR1502下浮100元/吨,SBR1500E价格参考SBR1502的报价,SBR1712E下浮100元/吨。如遇挂牌保值以翻牌结算价为基准,如遇手工加价以不加价为基准。

  向维泰橡胶出售低压蒸汽采取以下定价方式(0.3Mpa及低压蒸汽):1、汽量结算数据根据用汽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累计计算。2、汽价(采用煤电联动机制,以到厂煤价700元/吨为基础,煤价上涨10元/吨则汽价涨2元/吨,煤价下降10元/吨则汽价下降2元/吨)a、月用汽量低于1000吨用户,汽价定为215元/吨;b、月用汽量1000-5000吨用户,汽价定为212元/吨;c、月用汽量5000-10000吨用户,汽价定为210元/吨;d、月用汽量10000-20000吨用户,汽价定为208元/吨;(基本档)e、月用汽量20000-30000吨用户,汽价定为206元/吨;f、月用汽量30000吨以上用户,汽价定为204元/吨。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并且是依照公允的市场价格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节约运输成本,保障公司所需的原材料持续稳定供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担保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年度公司拟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合计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新增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41,413.39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并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

  ●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业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请不超过4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保函、票据贴现、信用证、抵质押贷款、银行票据池、资金池、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出口代付、出口押汇、融资租赁、网络供应链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及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来确定,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向业务合作方申请授信或其他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担保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4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此外,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相关方视情况提供的反担保,在此额度范围内,不再需要单独进行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宜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各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处理相关担保事宜,包括确定具体担保金额、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决定担保的调剂使用等事宜,授权期限同担保额度有效期。具体担保情况预计如下:

  

  注1:公司在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内部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新设立、收购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亦在上述额度内进行调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注2: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对合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合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

  注3:上述额度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的新增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签署担保协议发生的金额为准。2022年度担保项下仍处于担保期间的担保事项及相关金额不计入前述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原担保到期后进行续担保的视为新增担保。

  上述担保包含以下情况:(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2022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元

  

  (三)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本次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上拟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最终实际担保金额和期限将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由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担保种类、方式、金额、期限等以最终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系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相关担保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预计担保额度是根据公司2023年度经营计划所制定,可以满足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业务需求,有利于充分及灵活配置资源,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预计的2023年度担保总额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助于提供公司的融资效率,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预计的2023年度担保总额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41,413.3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3%,均为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合营企业四川三维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8,2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8%。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4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5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84元/股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维股份”)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确定2023年4月28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8名激励对象授予1,621.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37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年4月28日

  2、授予数量:19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91,876,334股的0.25%

  3、授予人数:26人,为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授予价格:人民币8.84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84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的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7、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6人,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三维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①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下列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实施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对应考核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分子公司/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对象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与公司之间的绩效承诺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限售解除。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分子公司/部门解除限售的比例:

  

  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分子公司或部门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除限售分子公司或部门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绩效考核得分小于80分的,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该分子公司或部门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制定的《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及分子公司/部门层面业绩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分子公司/部门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全额解除限售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4月28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②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获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因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4月2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四)公司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核心管理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28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以8.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管理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3年4月28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三维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及预留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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