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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摘要(上接C3版)

  (上接C3版)

  5.1.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

  编制单位: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合并)                2022年度                          单位:万元

  

  5.2 信托资产

  5.2.1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单位:万元

  

  注:因2022年初执行新会计准则,本次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调整期初数。

  5.2.2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单位:万元

  

  6.会计报表附注

  6.1 会计报表编制基本前提的说明

  本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存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6.1.1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会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及其后续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本会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

  6.1.2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6.1.3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1.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6.2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

  6.2.1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30日,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65。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首次执行该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应披露的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6.2.2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6.2.9“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6.2.3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受本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比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及吸收合并下的被合并方,其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公司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当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在该原有子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外,其余一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其后,对该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详见6.2.9“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或6.2.5“金融工具的分类和确认方法”。

  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区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其中的每一项交易视情况分别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详见前段)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6.2.4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6.2.4.1 本公司计提减值准备范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6.2.4.2 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6.2.4.2.1 金融资产的减值

  本公司需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此外,对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也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1)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上述各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一般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况外,本公司采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3)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判断标准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4)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本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本公司采用资产风险分类法,将金融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其中:正常类计提比例为1%;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5)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期末,本公司计算各类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如果该预计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

  6.2.4.2.2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运用个别方法评估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本公司将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6.2.4.2.3 其他非金融长期资产的减值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内部及外部信息以确定下列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本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估计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6.2.5 金融工具的分类和确认方法

  在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遵循本报告中6.2.1所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

  (1)金融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本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本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在估值时,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输入值。

  6.2.6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管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公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本公司对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本公司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外,在初始确认时,本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将部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本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③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6.2.7 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负债由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终止确认该负债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按上述方式对该等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本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金融负债

  除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的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2.8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本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对于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6.2.9 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使用权资产确认条件

  使用权资产是指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其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发生的成本。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

  公司采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公司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公司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公司对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测试,其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6.2.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本公司的使用权资产类别为房屋建筑物及交通运输工具。

  6.2.10 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包括:

  (1)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后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在本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付款额包括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在租赁期反映出本公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付款额包括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另有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除外。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另有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除外。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6.2.11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本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6.2.11.1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2.11.2 固定资产折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6.2.12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6.2.12.1 无形资产的确认

  公司将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并且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

  6.2.12.2 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预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6.2.12.3 无形资产的摊销

  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证所列的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外购的专业软件在估计的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可改变其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6.2.13 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且金额大于3万元,且受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受益期限不能预测的,按3年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则将其尚未摊销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6.2.14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本公司收入是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且有关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时,按以下原则确认:

  6.2.14.1 利息收入

  (1)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

  按照客户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2)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活期存款按结息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利息收入;定期存款按存款利率和存款时间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6.2.14.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信托报酬收入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报酬收入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法确认信托报酬收入的实现。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报酬收入按信托存续期间平均分摊确认收入。

  (2)基金管理费收入

  按基金业务存续期间平均分摊确认收入。

  (3)直销费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项目发行完毕并收到相关款项时确认收入。

  6.2.14.3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财务顾问及咨询费收入,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6.2.14.4 投资收益

  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6.2.15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公司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公司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除企业合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外,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2.16 信托业务核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以每个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单独核算,分别记账,其资产、负债及损益不列入本财务报表。

  6.2.17 信托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1)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2)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 号)规定,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金融企业应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6.2.18 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4年12月10日颁布的“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1)信托公司按照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2)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信保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3)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6.3 或有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对外担保及其它或有事项。

  6.4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事项。

  6.5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5.1 固有资产经营情况

  6.5.1.1 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6.5.1.2 资产损失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6.5.1.3 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6.5.1.4 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1、收入结构(母公司)

  单位:万元

  

  2、收入结构(合并)

  单位:万元

  

  6.5.2 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5.2.1 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单位:万元

  

  6.5.2.1.1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单位:万元

  

  6.5.2.1.2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单位:万元

  

  6.5.2.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5.2.2.1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万元

  

  注1:收益率是指信托项目清算后,给受益人赚取的实际收益水平。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100%。

  注2:本年度清算金额为本年信托项目到期规模,本期新增包含本年新成立项目和开放式项目新增规模,故期初余额-本期清算+本期新增≠期末余额

  6.5.2.2.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万元

  

  6.5.2.2.3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单位:万元

  

  6.5.2.3 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单位:万元

  

  注:上述统计中的新增项目个数为当年度新成立项目,新增规模包括新增项目及存续的开放式信托项目本年度内发生的申购金额。

  6.6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6.1 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等。

  单位:万元

  

  6.6.2 关联交易方情况

  

  注:仅列示本年度有关联交易发生额的主体。

  6.6.3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6.3.1 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6.6.3.2 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6.6.3.3 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和基金(固信交易)交易金额,本公司管理的信托、基金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6.3.3.1 固有资金与本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

  单位:万元

  

  6.6.3.3.2 固有资金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单位:万元

  

  6.6.3.3.3 本公司管理的信托、基金项目之间的交易

  单位:万元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1、母公司情况

  2022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97,422.1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净利润为负数,无需提取盈余公积和信托偿付准备,提取风险资产一般准备金-2,391.26万元;2022年末未分配利润累计为-720,921.26万元。

  2、合并情况

  2022年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口径净利润-370,593.17万元。

  7.2 主要财务指标

  

  注:①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②信托报酬率=信托业务收入/实收信托平均余额×100%

  ③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④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⑤公式为A(平均)=(A0/2+A1+A2+A3+A4/2)/4。

  7.3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8. 特别事项揭示

  8.1 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杭州融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中科久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鲁俊华”变更为“陈贤”。

  8.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8.2.1 董事、监事变动情况

  2022年4月7日、4月12日,独立董事王建新、贺强因个人原因,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任董事及相应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辞职报告。

  2022年7月19日,监事会主席方舟在监事会到期换届前,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了辞任监事会主席以及监事职务的辞职报告。

  2022年11月23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罗成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任凯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8.2.2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22年3月14日,鲁乐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助理总裁职务。

  2022年5月30日,副总裁肖燕明的任职资格经北京银保监局核准批复(京银保监复〔2022〕377号)。

  2022年10月1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李世朝担任助理总裁职务。

  2022年8月23日,陈基建因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担任执行副总裁职务;董军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副总裁职务。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无其他应揭示事项。

  8.3 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及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8.4 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收到投资人诉讼案件655起,规模614037.61万元。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清收有关项目底层资产,化解相关风险。

  8.5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8.6 对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所提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

  2022年4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下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管意见书》(京银保监发〔2022〕159号),公司对照监管要求积极推动落实整改工作。

  8.7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8.8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22年,公司认真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明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通过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查、规范投诉管理等举措,不断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公司坚持董事会对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信托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日程,深化落实主体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层不断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公司消费者保护工作体系。与此同时,公司持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舆情监督,就重点事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公司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消费者宣传与教育工作,积极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常识与投资理念、揭示市场风险、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强化消费者权责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在投诉处理方面,公司重视倾听消费者声音,持续通畅投诉渠道,优化完善投诉管理体系,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和App客户端公示投诉渠道,确保客户方便获取投诉受理途径信息;公司不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化系统,于2022年8月上线了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实现客户投诉实时线上登记管理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客户投诉处理效率。经统计,2022年全年,公司受理各渠道客户投诉共1499笔,其中监管转办投诉件数203笔,投诉客户多分布在江苏、北京等地区,主要是因产品延期,暂无法进行资金兑付等引发的投诉。公司收到投资人投诉后,组织相关部门按处理时限及时与投诉客户进行联系、跟踪反馈。

  8.9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公司始终秉持“得益于社会,奉献于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在展业过程中始终重视发挥作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积极尝试以开展慈善信托的方式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

  2022年,公司“拥军优属系列慈善信托”共计完成慈善支出52万元,惠及90余人。其中,2022年1月,公司作为“中国民生信托?2021边防烈士抚恤慈善信托”受托人,根据慈善目的,并经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向在2020年中印边境冲突中牺牲的烈士家属拨付善款10万元,2022年12月拨付善款2万元用于青海省3个州、市的10名烈士遗属的生活抚恤;2022年4月,公司通过“中国民生信托-2021拥军优属支持边防慈善信托”项目执行人向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共计29个州、市的边防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共80人拨付善款40万元,为改善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伤残军人及烈士遗属的生活提供了帮助。

  2022年,由公司出资并设立的“中国民生信托-2018甘肃临洮民生精准扶贫慈善信托”正常管理和运作,并于当年3月向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捐赠资金20万元,用于临洮县紫竹苑幼儿园的校舍、院面维修,对改善当地学前教育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本年度共组织员工培训10场,参训1088人次,主要培训方向为绿色信托、家族信托、标品信托转型发展、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培训效果,员工通过参与各项专业培训,增强了能力,提升了认同感与归属感。公司通过为员工提供节日慰问、生日祝福、疾病慰问、婚育礼金,组织丰富多彩的员工活动等,提升员工福利水平,同时还为员工投保了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等,疫情期间还为员工购买了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盒等防疫用品。

  8.10 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无上述事项。

  9.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客户利益。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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