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和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于2023年4月28日以书面审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截至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全部17名董事的书面表决票。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按规定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预先审阅。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预先审阅,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逐项表决结果均为: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提名王国刚先生、严志雄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预先审阅,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国刚先生
王国刚,男,67岁,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王先生2017年9月至今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一级教授,兼任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家社科基金规划评审组专家、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2、严志雄先生
严志雄,男,62岁,中国香港籍,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严先生拥有30年以上的财务审计经验,并且曾经多年来担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合伙人(统称安永),直至2021年12月31日从安永退休。严先生是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也是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和4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发出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于2023年4月28日以书面审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截至2023年4月28日,会议收到吴红伟、周朝晖、沈赟、左志鹏、邵良明和谢闽等6名监事的表决票。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发现参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按上述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公司股东总数包括A股普通股股东和H股登记股东。报告期末A股股东173,645户,H股登记股东172户。
注2:此处的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条件股东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
注3:前十名股东列表中,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期末持股数量仅为其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数,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另持有公司152,000,000股H股,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
注4: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非登记H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5:前十名股东列表中,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期末持股数量仅为其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另持有公司124,000,000股H股,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
注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沪股通投资者所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贺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聂小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董博阳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贺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聂小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董博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贺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聂小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董博阳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贺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聂小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董博阳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贺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聂小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董博阳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贺青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聂小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董博阳
(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其影响金额详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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