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均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珠海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广东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浙江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天津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7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48.8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下属子公司珠海爱旭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东亚中国珠海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协议》编号:ZHBA22120003),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东亚中国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HBA22120003-1),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4月27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广东爱旭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佛山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C2022122100001728),办理1.5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浦发银行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1253202300000009 ),为广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4月27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义乌支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恒丰银行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恒银义高保字第035号),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敞口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4月27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杭义三部综字20230413第002号),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杭义三部额保字20230413第002-1号),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4月24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E2023032800000560 ),办理敞口金额总计4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709202300000010 ),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敞口金额为4亿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4月28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编号:ZHSX2023008 ),公司与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HSX2023008-BZ ),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48.8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8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327,650.00万元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四)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东亚中国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5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债务人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5.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决算日)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包括因主债权合同下的违约事件及/或特别约定事件发生而引致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债务展期、还款日宽限、分期履行等情形的,自相应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主债务展期届满日,还款日宽限届满日,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5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恒丰银行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2)“本金”指主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发生的垫款、票据贴现项下所追索的汇票票款、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主债权人为主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3)对于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为实现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得的款项,保证人同意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①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且无需经保证人或其他主体同意,也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其他主体。
5.保证期间:
(1)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垫款(包括但不限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等业务)对应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①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③“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公司与平安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五)公司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4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公司与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得以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为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为由提出异议。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爱旭、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天津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珠海爱旭、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天津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珠海爱旭、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天津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48.86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1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48.8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32%。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76.3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29%。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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