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5月11日(星期四) 下午 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3年05月04日(星期四) 至05月10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investors.gg@jxggls.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公司2022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05月11日 下午 15:00-16:00举行2022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5月11日 下午 15:00-16: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胡金根先生
财务总监:刘群女士
董事会秘书:廖芳女士
独立董事:王金本先生
因工作安排,上述参加人员如有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05月11日 下午 15:00-16: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05月04日(星期四) 至05月10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investors.gg@jxggls.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 廖芳、李院生
电话:0796-8117072
邮箱:investors.gg@jxggls.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9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14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580,000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5元/股,共计募集资金230,547,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净募集资金为188,516,400.98元。上述资金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20]01290002号验资报告,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专户存储。
国光连锁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7月28日(首发上市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持续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国光连锁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七)密切关注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八)认真审阅上市公司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
(九)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国光连锁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国光连锁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募资资金专户已注销。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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