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包括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区间内行使相关融资决策权,并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签署上述授信及担保相关协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为增强资金流动性,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综合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综合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应收账款贸易融资、超短融票据授信、建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等业务,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利率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1、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温州炜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炜冈”)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其经营性资金需求,对于温州炜冈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计划为其提供相应担保,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本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2、 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3、 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 温州炜冈
因该公司系2023年1月新成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暂无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不涉及或有事项,无外部评级,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拟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公司将在实际完成担保手续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及发展计划资金需求,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以及对子公司进行担保的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以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的发展战略及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以及对子公司进行担保的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不涉及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本次担保获得批准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科目
单位:元
2、利润表科目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R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周炳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木锦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蔡云肖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周炳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木锦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蔡云肖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依据上述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①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执行改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3家(按附表填写)。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李勇平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梁潇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瑜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在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并且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10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3,565.35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64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6,313,74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5,634,957.8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0,678,782.1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34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原因
1、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原因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究院扩建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平阳县第一农场第四作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基于相关项目立项时的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原募投项目地址的土地、厂房已不能满足生产经营、未来发展的需要,面临优化整体厂区的生产流程布局,改善生产车间作业空间和作业环境,解决研发人员的研发、办公场地不足等问题。因此,2022年6月,公司部分生产及研发部门搬迁至平阳县万全镇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C09-1地块,作为新增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研发中心。目前国内数码喷印普及率较低,最近几年整体呈快速增长态势,下游客户群体需求强烈,可开发空间较大。为了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丰富公司产品种类和结构,满足下游客户群体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公司拟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及创新创造能力,增强公司技术储备,助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公司拟在上海设立研发院,与本部研究院形成双研发中心的格局,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运行。上海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最发达的核心地区,具有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优势。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有利于研发专业人员招聘、培养,有助于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及业务开拓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满足公司的长远规划布局。
2、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受国际形势影响,公司拟购置的进口研发设备的交付与调试时间放缓,交付时间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同时在原项目实施期,受大环境影响国内各省市政府均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物流及人员流动均受到了一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虽然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投入过程中受国内外形势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放缓,预计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
综上,为更好地实施募投项目,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究院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二)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将在“研究院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平阳县第一农场第四作区”的基础上,增加“平阳县万全镇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C09-1地块”。
公司计划在位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C09-1地块上,增设研究院研发及办公等场地以满足本部研发中心的需求。广阔整洁的办公地,有利于研发专业人才招聘、培养,有助于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及业务开拓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满足公司的长远规划布局。
同时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结合公司厂区整体规划布局,计划将“研究院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4年12月。
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等事项调整后,后续若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环境评价等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由于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综合考虑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同步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具体投资结构,以更好地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金额不变,本次募投项目只对“研究院扩建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各调整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吸引高端技术及研发人才、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运行,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率,提高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的经营效率,助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能够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有利于公司优化生产布局,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运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进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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