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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辛金国,其基本情况如下:

  辛金国,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历任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财经学院副院长、经贸学院党总支书记等职位。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兼任杭州市委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辛金国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9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3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上午10:00-下午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

  收件人:江姝婧

  邮政编码:310051

  联系电话:0571-2889807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五)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辛金国

  2023年4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辛金国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7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近期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的影响,为切实推进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继续实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将回购股份价格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0.00元/股(含),即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一、 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15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自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以来,公司根据整体资金规划积极实施回购股份。但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已超出回购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150.00元/股,基于对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和市场价值的坚定信心,同时也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0.00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无变化。

  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00万元元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6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8.4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49%;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00万元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6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9.2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及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整方案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量了公司财务状况、市场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回购股份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继续积极推动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对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本次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8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17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350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年11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0、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2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5日,公司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于本次归属前有2人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750股。因此,激励对象由57人调整为55人,本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1750万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于本次归属前有14人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48,800股。因此,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20人,本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800万股。

  此外,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27.1475万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9.2603万股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65.0850万股。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5478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作废该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9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2.3130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48.14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407.4075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38.1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23%;预留10.02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77%。

  (3)授予价格(调整后):134.2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4.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人数:预留授予60人,预留剩余部分授予19人。

  (5)归属期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6)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7)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17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350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年11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0)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

  

  注:上述“归属日期”指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313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因此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限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19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故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0.1750万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1750万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5名激励对象达到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三)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归属2.3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313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4月22日

  (二)归属数量:2.3130万股

  (三)归属人数:55人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134.25元(公司2020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134.45元/股调整为134.25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5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中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0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27.1475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54.33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818.6346万股的1.9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3.4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5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30.86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3)授予价格:178.0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人数:首次授予134人,预留授予3人

  (5)归属期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四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25%、25%、25%、25%。

  (6)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7)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7.1475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0日,因此本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限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故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14.8800万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800万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20名激励对象达到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三)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归属27.147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7.1475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11月10日

  (二)归属数量:27.1475万股

  (三)归属人数:120人

  (四)授予价格:178.0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除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12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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