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3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6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谭毅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预算报告》
经审核,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1年度经营成果。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规划和需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是结合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及监督作用。《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了《关于2022年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3年监事薪酬方案》
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3年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对<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监事会对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理解。
2、监事会将继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相关措施的推进工作,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监事会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作出的说明真实、客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说明。
2、监事会将认真履责,监督和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落实责任制度,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除董事班均、黄卫民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班均和董事黄卫民因投弃权票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除张真、张健伟、云松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班均因如下原因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基于本次年度董事会完整会议资料在现场开会时收到,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上述审计报告意见对议案三、议案四、议案六、议案八、议案九、议案十影响较大,本人在短时间内无法判断上述议案内容的表述是否准确、恰当,出于审慎考虑,对本次董事会议案三、议案四、议案六、议案八、议案九、议案十共六项议案投弃权票。”
董事黄卫民因如下原因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本人是2022年1月份起担任独董,公司最近被起诉引起了一些过往事情的判断,加之起诉突然和起诉金额较大,需要更谨慎的判断影响。本人并没有获得充足的信息和资料来对过往事情背景和性质做更准确的判断,故对涉及到的相关会计处理方式无法判断,基于此对定期报告的两议案弃权。”
高级管理人员张真因如下的异议声明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高级管理人员张建伟因如下的异议声明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起诉公司的事项以及其中涉及的过程事项较为复杂,本人已有在年度报告编撰过程中履职,虽已做出一定审慎性的判断,但由于未获得过往充分资料支撑,暂时无法评估和确认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包括财务处理以及方式等。”
高级管理人员云松因如下的异议声明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因本人长期被派驻在湖北省襄阳市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对奥园美谷总部经营管理情况不清楚,不了解一些在总部有影响性重大事件的背景和经过,且没有参加2023年4月26日会议讨论,所以,无法就奥园美谷2022年年报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做出判断。”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2 年 11 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根据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事项要求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公司执行《解释第 16 号》对 2023 年 1 月 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影响如下:
1. 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 21,248,965.60 元;
2. 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48,965.60 元。
除上述变动之外,本次变更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范时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江永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江永标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范时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江永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江永标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38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由“奥园美谷”变更为“*ST美谷”,股票代码仍为00061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实施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奥园美谷”变更为“*ST美谷”;
3、证券代码:无变更,仍为“000615”;
4、实施风险警示起始日:2023年5月5日;
5、实施风险警示后,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1、依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该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事项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4、依据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由于公司同时触及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将被冠以“*ST”字样,股票简称由“奥园美谷”变更为“*ST美谷”。
三、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4日停牌1天,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实施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2023年,公司继续面临严峻的考验,不仅要全力以赴协调间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化解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的连带清偿责任、降低并化解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定融理财产品承担的担保风险,实现涅槃重生,还要在稳定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收入规模的增长,力争将净资产由负转正,使公司尽快满足撤销风险警示的条件,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协调间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作为债务主体,要积极控制信达资管诉讼的关联影响,限期尽快化解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公司的各业务版块日常经营安全和现金流安全,尽快提供增信、化债、引入战略投资人等可行性方案文件,增强董事会对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处置解决信心,坚决维护好公司全体股东权益。
(二)积极敦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尽快变卖处置其价值相当的具备流动性和补充现金流的相关项目及物业用于清偿债务,加快处置上海奥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奥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该相关项目、物业及股权处置款项将专用于偿还股权转让对价尾款,以补足公司经营性现金流。
(三)积极敦促控股股东应当协调相关关联方,积极联络沟通并协商相应投资人,根据公布的兑付方案,主动开发开放房源等形式削债,降低并化解京汉置业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定融理财产品承担的担保风险。
(四)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做好提质增效强化内控合规管理的同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针对重点领域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公司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公司将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在总结过去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做好提质增效。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条第一款之规定,若公司2023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5、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6、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六、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1、咨询电话:020-84506752;
2、电子信箱:investors@aoyuanbeauty.com;
3、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惠一路48号奥园集团大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40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文”),该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文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 16 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公司执行《解释第16号》对2023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影响如下:
1、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21,248,965.60元;
2、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21,248,965.60元。
除上述变动之外,本次变更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39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已收到信达资产案件6个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合计约130,031.72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已经收到的信达资产案件均未开庭。
3、对于整个信达资产案件,基于审慎性原则,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7,665.76万元。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寄达的三个案件的传票和起诉状,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案件一
1、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冀1002民初1426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一: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 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七: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八:王维东、被告九:田汉、被告十:李莉。
4、案件背景情况:
被告一与案外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简称“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签署了相关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被告二对此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8月,原告(作为收购方)与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作为转让方)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依协议约定收购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对被告一享有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同作为担保人)签署了《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七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七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
原告认为:目前,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债务整合补偿金及收购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各担保人也未代为偿还相应款项。因此,根据本案相关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恢复计息要求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款项:针对本案债权,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869,18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罚息数额为67,959,534.97元,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6.5%为标准按日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复利(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复利数额为14,910,160.99元,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复利,以未偿还的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6.5%为标准按日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违约金及相关权益60,995.76元;
(5)请求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王维东、田汉、李莉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确认原告对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石景山区实兴东街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0012866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0012868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0012869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今本案全体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
(9)请求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被告连带承担。
案件二
1、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3)冀1002民初1430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一: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七: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田汉、被告九:李莉、被告十: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案件背景情况: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原债权人)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债权人与被告八、被告九签订了《保证合同》。
原告接受本案债权转让后,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均对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又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债权人与原告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至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八、被告九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约定知晓并同意债权转让事实,并对债权数额进行了确认。原告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十签订的《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十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
原告认为:目前,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债务整合补偿金及收购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各担保人也未代为偿还相应款项。因此,根据本案相关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恢复计息要求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款项:针对本案债权,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000,000.00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1,328,736.94元;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0.50%为标准按日计算);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复利(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复利为1,472,286.37元;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0.50%为标准按日计算);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权益31,452.39元;
(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街5号院6号楼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京(2018)石不动产权第0010277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三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绿港家园二区1号楼、顺义区小东庄村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225937号、京顺国用(2004出)字第0221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
(10)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被告连带承担。
案件三
1、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3)冀1002民初1431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一: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七:田汉、被告八:李莉
4、 案件背景情况: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原债权人)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原债权人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至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七、被告八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知晓并同意债权转让事实,并对债权数额进行了确认。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七、被告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原告接受本案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订了《保证合同》。
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又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
原告认为:目前,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债务整合补偿金及收购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各担保人也未代为偿还相应款项。因此,根据本案相关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恢复计息要求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款项:针对本案债权,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52,354.74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罚息2,873,204.08元;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9.75%为标准按日计算);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复利(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复利为92,982.72元;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偿还的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9.75%为标准按日计算);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
(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被告连带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的信达资产起诉案件(6个)以及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信达资产整个资产包共11个标的)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已计提预计负债147,665.76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信达资产案件6个诉状外,公司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诉状(信达资产整个资产包共11个标的),其他案件具体诉请和涉诉金额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具体影响及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若公司最终为信达案件承担担保责任,则可能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存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9.8.2条规定情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本次信达资产的诉讼请求,公司可能存在新增债务的风险,具体责任以司法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信达案件及后续其他案件可能会导致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其他金融机构是否会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尚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33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的风险提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的风险提示:董事班均先生、独立董事黄卫民先生、董秘张健伟先生、副总裁张真先生、副总裁云松先生对本报告提出了异议,敬请投资者关注,请详见以上异议声明。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公司的生物基纤维业务主要为生产、销售莱赛尔纤维、粘胶长丝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美健卫、纺织服装、家纺轻纺、卫生护理、美容护理等方面。公司拥有智能化、自动化、数字化高度集成的莱赛尔纤维生产线,具有年产4万吨(莱赛尔纤维项目一期)生态友好型绿色生物基纤维的莱赛尔生产能力。
(2)公司已通过对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和杭州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以下并称“连天美”)、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若拉”)的并购,快速进入医美产业链。公司将医美事业深耕长三角、大湾区,构建“1+N”模式,“1”是以连天美为代表的5A级医美医院;“N”是以奥若拉为代表的轻医美连锁品牌。同时,为丰富公司医美产业生态,公司携手合作伙伴就医美产品、激光射频仪器、光电美容设备等开展深入合作。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就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因公司2022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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