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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为11名被告之一
● 涉诉的金额: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821,531.01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涉诉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泽达易盛相关事项投资者诉讼的公告》(2023-019)。
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669号)等法律文书,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等1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等11名被告提起诉讼,目前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21,531.01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胡邦伟等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胡邦伟和周安心。
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智斌
被告: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决泽达易盛赔偿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佣金损失等共计人民币821,531.01元;
(2)请求依法判决除泽达易盛外的其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称,因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1日对泽达易盛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东兴证券作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泽达易盛的证券发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识别泽达易盛的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且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内控缺陷及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胡晓莉、陶晨亮系保荐代表人,系东兴证券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法》第85条、163条以及各被告在《招股意向书》中作出的承诺,泽达易盛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821,531.01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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