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1 证券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合理变更,符合财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本期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码:2023-038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定于2023年05月23日(星期二)15:00-17: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5月23日(星期二)15: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
二、公司出席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裁廖垚先生,独立董事牛秋芳女士,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洪流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相应调整)。
三、投资者参会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3年05月23日(星期二)15:00-17:00通过网址https://eseb.cn/143hG37R8mA或使用微信扫一扫以下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3年05月23日前进行访问,点击“进入会议”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敬请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3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
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于2023年4月28日与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元资本”)签订了《借款合同》,拟向上元资本申请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本次借款年利率为6%,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实际借款期限双方在借款凭证协商约定。
2.廖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同时为上元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元资本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授权管理层办理具体借款事项。关联董事廖垚先生对该事项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该关联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3338XT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垚
注册资本:4,997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9月2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4栋11层11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2.关联关系说明
廖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同时为上元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元资本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3.其他说明
上元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事项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公司承担的借款利率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期限、金额及用途: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起12个月内的期间内,为乙方提供最高额本金余额共计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在上述最高额借款期间及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乙方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以附件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借款时间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当次借款全额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实际借款期限双方在借款凭证协商约定。借款用于乙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2.借款方式:在借款期限及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范围内,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要求,形成借款凭证后,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审核同意后,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乙方帐户。甲方同意并确认,其支付借款的行为视为对此次借款行为的确认,认可借款凭证所载内容的约定。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固定借款利率为 6 %/年(一年360天),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实际收到借款金额*固定利率*实际用款天数/360天。本合同执行约定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4.借款展期:乙方需要办理借款展期的,在借款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没有协商确定且没有相反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
5.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可以更好的支持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更好的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廖垚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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