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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8版)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8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一)保荐人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周玉、李义刚

  项目协办人:梁晶晶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飞峙、艾雨、郭宇泽、卓一帆、乔达、黄泽瑞、孙起帆、章响、余朝辉、熊采薇、张驰、谭乃中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周玉: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李义刚: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周玉: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联系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

  李义刚: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执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优先股项目、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优先股项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配股项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配股项目、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可转债项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联系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在晶合集成实现盈利前,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单位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数不超过晶合集成股份总数的2%。

  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晶合集成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单位同意对本单位所持晶合集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在晶合集成实现盈利前,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数不超过晶合集成股份总数的2%。

  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晶合集成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若本公司所持晶合集成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公司在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在晶合集成上市后6个月内如晶合集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晶合集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在晶合集成实现盈利前,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数不超过晶合集成股份总数的2%。

  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晶合集成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晶合集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企业在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在晶合集成上市后6个月内如晶合集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晶合集成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晶合集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美的创新、中安智芯、惠友豪创、合肥存鑫、海通创新、杭州承富、泸州隆信、宁波华淳、中小企业基金、安华创新、集创北方、中金浦成的承诺

  自本公司/本企业取得晶合集成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员工持股平台合肥晶煅、合肥晶遂、合肥晶炯、合肥晶咖、合肥晶珏、合肥晶梢、合肥晶柔、合肥晶恳、合肥晶本、合肥晶洛、合肥晶辽、合肥晶确、合肥晶铁、合肥晶妥、合肥晶雄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确保,如本公司/本企业合伙人所持本公司/本企业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本公司/本企业合伙协议以及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约定处理。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长蔡国智,高级管理人员李泇谕、周义亮、简瑞荣,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朱才伟、朱晓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根据持股平台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蔡辉嘉、邱显寰、詹奕鹏及李庆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不违反前述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根据持股平台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张伟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根据持股平台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单位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单位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单位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本公司所持晶合集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本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公司在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上述发行价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晶合集成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晶合集成并同意归晶合集成所有。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本企业所持晶合集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企业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本企业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企业在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上述发行价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晶合集成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企业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晶合集成并同意归晶合集成所有。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的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本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公司在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上述发行价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减持晶合集成股份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晶合集成并同意归晶合集成所有。

  (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美的创新的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晶合集成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晶合集成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减持晶合集成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晶合集成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晶合集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承诺将确保晶合集成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晶合集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督促晶合集成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晶合集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承诺将督促晶合集成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了《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A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情形下,且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上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任一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②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③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公告回购公司股票的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三年内(36个月)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25%,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应依据股份回购预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②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情形下,且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前述其增持公司股份触发条件满足之日(以较先发生的为准)起10个交易日内,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由于出现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情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③如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如期公告股份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则触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其增持公司股份触发条件满足之日(以较先发生的为准)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且不超过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3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公司、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3)公司、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增持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四)相关约束措施

  (1)自触发日起,公司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主观原因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如有)及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合肥建投、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2)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如根据《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触发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投”)及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芯屏”)增持晶合集成股份的义务,本单位将确保合肥建投及合肥芯屏根据其出具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3)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触发本公司增持晶合集成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在履行完毕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及本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股份增持计划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股份增持计划,应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以及晶合集成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4)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触发本公司增持晶合集成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在履行完毕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及本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股份增持计划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股份增持计划,应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以及晶合集成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本人买卖股票,则本人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交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本人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且不超过自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30%。

  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增持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计划。

  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以及晶合集成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本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本人因主观原因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如有)及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如晶合集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单位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如晶合集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本公司负有责任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四)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如晶合集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本公司负有责任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及时有效地将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但是由于募集资金运用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相关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产品生产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管理层和研发团队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员工激励机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在作为晶合集成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晶合集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晶合集成利益。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在作为晶合集成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晶合集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晶合集成利益。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在作为晶合集成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晶合集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晶合集成利益。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按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的要求执行。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其他事项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八)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根据《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本单位将确保相关方适时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晶合集成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单位将确保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本单位将确保晶合集成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合集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晶合集成,因此给晶合集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晶合集成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如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合集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企业违反本企业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晶合集成,因此给晶合集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晶合集成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美的创新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合集成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如所违反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所违反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晶合集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晶合集成,因此给晶合集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晶合集成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九、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金杜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期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遭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会计师

  容诚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晶合集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师

  中水致远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被聘请为资产评估机构。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目前一直公允地对待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晶合集成而有利于其他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晶合集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晶合集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构成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股权(若有)转让给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晶合集成享有优先受让上述资产或股权的权利。若晶合集成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等业务,或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直至不再控制。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晶合集成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知晶合集成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若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获取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应确保不会导致与晶合集成产生同业竞争。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晶合集成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晶合集成业务有关之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晶合集成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晶合集成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晶合集成的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企业目前一直公允地对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会利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晶合集成而有利于其他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晶合集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晶合集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构成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股权(若有)转让给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晶合集成享有优先受让上述资产或股权的权利。若晶合集成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等业务,或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直至不再控制。

  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晶合集成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知晶合集成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若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获取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企业;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应确保不会导致与晶合集成产生同业竞争。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晶合集成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晶合集成业务有关之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晶合集成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晶合集成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上述承诺于本企业作为晶合集成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与晶合集成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晶合集成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保证将依照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集成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晶合集成造成的实际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与晶合集成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晶合集成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保证将依照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集成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会利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谋求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晶合集成造成的实际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集成章程和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晶合集成造成的全部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美的创新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集成章程和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人作为晶合集成的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晶合集成及其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晶合集成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合集成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保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集成章程和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晶合集成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晶合集成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晶合集成或者晶合集成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占用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晶合集成资金的情形。

  本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损害晶合集成或者晶合集成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占用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2)实际控制人合肥市国资委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够证明本单位没有过错的除外。

  (3)控股股东合肥建投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4)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够证明本企业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现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在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期间,本公司已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本公司所披露信息及报送的申请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晶合集成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材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除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本承诺函附件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函附件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显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金公司通过其以自有或投资的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等形式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东集创北方、宁波华淳的股权/财产份额,该等投资行为并非中金公司主动针对本公司进行的投资。集创北方、宁波华淳与中金公司间接持有其股权/财产份额相关的前两层间接股东/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显示,中金公司系集创北方、宁波华淳第四层以上的间接股东,中金公司通过集创北方、宁波华淳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合计低于0.01%,间接持股比例极低。

  (七)力晶科技出具的其他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与晶合集成相互独立,不存在与晶合集成共用资产或资产混同、相互参与业务开拓、人员在晶合集成兼职或领薪、与晶合集成机构混同等影响晶合集成独立性的情形。除本公司向晶合集成提名并获晶合集成聘任的董事在晶合集成董事会层面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存在干预晶合集成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决策的情形。

  2018年1月至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晶合集成存在部分客户、供应商重叠,该等重叠的客户、供应商均系双方独立开发、谈判、维护,不存在非公平竞争、通过重叠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晶合集成的董事会中,存在2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系本公司提名,该等董事均未在力积电任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力积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下同),未来本公司亦不会向晶合集成提名在力积电任职的人员为董事。本公司承诺不会通过提名的董事作出不利于晶合集成而有利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行为。

  除力积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公司目前及将来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晶合集成而有利于本公司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晶合集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晶合集成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最终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晶合集成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晶合集成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具了股份锁定、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等相关承诺。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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