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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中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陈刚先生、梁启杰先生、卢浩杰先生、沈昱先生和独立董事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黄进广先生、任明琦女士、费婷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何达能先生、财务负责人邹细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2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相关人员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资金及融资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3年度与高景太阳能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与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爱旭30GW新型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浙江义乌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及15GW组件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珠海一期3.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扩产项目及10GW配套组件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关于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署爱旭太阳能高效电池组件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第15项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亦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本次无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楚玲、黎晓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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