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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17         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7)。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1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667,000股,发行价格32.7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96,917,58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44,716,981.13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21,290,530.2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0,910,068.63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1,353,804,372.4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4月14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4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115,887.85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61,968.83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53,919.03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9,778.2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萃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中金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和中金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中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账户余额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8万套逆变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伟、杨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萃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萃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年产68万套逆变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伟、杨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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