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804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杨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3名,代表股份1,355,130,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71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195,354,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67%。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825,927,4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23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名,代表股份529,202,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4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5,12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5,351,560股,反对2,7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55,127,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5,351,360股,反对2,9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55,127,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5,351,360股,反对2,9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127,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5,351,360股,反对2,9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127,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5,351,360股,反对2,9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2,90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7%;反对2,2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3,127,760股,反对2,226,5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孟小溪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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