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3-25
特定股东、董事祖国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祖兴男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持有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股份30,91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96%)的特定股东、董事祖国良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0%)。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收到公司特定股东、董事祖国良先生的《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祖国良先生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3年5月5日,祖国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91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6%,其一致行动人祖兴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8%。祖国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祖兴男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28,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5%(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原因。
2.股份来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股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祖国良先生所认购的京山轻机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拟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7,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20%。
4.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京山轻机股份总数的1%。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8.公司于2017年12月向祖国良先生发行50,914,285股股份、祖兴男先生发行514,285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100.00%股权,祖国良先生做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以其持有的苏州晟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京山轻机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一年内(12个月内)本人所持股份减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京山轻机股份总数的20%;限售期满后二年内(24个月内)本人所持股份累计减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京山轻机股份总数的30%;限售期满后三年内(36个月内)本人所持股份累计减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京山轻机股份总数的65%。”祖国良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祖国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与祖国良先生的承诺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祖国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祖国良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祖国良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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