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二〇二三年五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俞凯先生自愿放弃并不再参与本次认购,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预案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发行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下同),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将参与认购,合计认购股数不少于105,000,000股且不超过210,000,000股,其中,名城控股集团认购不少于55,000,000股且不超过110,000,000股、俞培俤先生认购不少于50,000,000股且不超过100,000,000股。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及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将作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以本次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5、本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25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本预案中房地产募投项目的已投金额及尚需投资金额均为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日,下同。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订了相关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可视为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若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
8、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就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9、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按照董事局的规划,进一步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调研与可行性论证,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实施,可能受到宏观经济状况、政策调控及其他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有发生调整的可能性,也面临项目实施后不能完全实现投资预期效果的风险。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1、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目前拥有公司35.41%的表决权,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如果俞培俤先生因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局已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俞培俤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发行股票,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已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1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保交楼、保民生”,国家政策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11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提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证监会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加大权益补充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转型发展。
目前,中央层面对优质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支持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此背景下,优质房地产企业有责任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响应“保交楼、保民生”的国家号召,加大权益补充力度,充分利用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更好服务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2、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空间较大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发展本质在于城镇化过程中城市人口对住房的较大需求、稳定增长的宏观经济和持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因此,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演进以及我国人均居住水平的进一步上升,我国房地产行业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逐渐显现,行业集中度日益提高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加剧,并呈现出规模和地域两极分化的态势。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由于缺乏优质土地资源储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等核心竞争优势,无法与大型品牌房地产企业抗衡。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资本实力强大并且运作规范的房地产企业将逐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综合实力弱小的企业将逐步被收购兼并退出市场,行业的集中度也将因此而持续提高。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加快“保交楼、保民生”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防范房地产项目建设风险,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聚焦城市群的区域布局,大力发展以上海为核心的长三角一体化城市群项目,积极建设东南区域市场,着力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项目的落地,介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三旧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向公司在上海地区开发并处于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项目,该等项目均为刚性及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有效降低上述项目的资金风险,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保障项目交房周期,全面提升项目质量管理,对于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为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有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度,获得稳定收益,防范项目风险,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的资金门槛不断提高,土地价款的支付周期有所缩短,增加了企业前期土地储备资金支出负担,且后续项目的开发也需持续的资金支持,因此现金流量的充足程度对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至关重要。近年来,在房地产行业周转速度下降、行业利润率下行的背景下,公司现有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已经较难满足公司未来稳健发展需求,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和财务风险。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增大资产规模,增强资金实力,降低财务费用与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同时,优化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结构。总体来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在有序推动公司地产业务发展的同时保障公司持续经营的安全稳健,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更大回报。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以本次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下同),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将参与认购,合计认购股数不少于105,000,000股且不超过210,000,000股,其中,名城控股集团认购不少于55,000,000股且不超过110,000,000股、俞培俤先生认购不少于50,000,000股且不超过100,000,000股。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及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将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其他对象尚不能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六)限售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25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局在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时,本次发行所涉之关联交易已经获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表决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时,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五、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名城控股集团持有本公司9.52%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名城控股集团为利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俞培俤先生和其女儿俞丽女士为利伟集团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
根据俞丽出具《确认函》,声明如下:“1、截止到本确认函签署之日,本人持有的利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为合法所有,系本人以自有合法资金投资,该股权之上不存在协议安排、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或其他方式代持股权等情形,不存在任何被质押或被查封、冻结和其它有争议的情况,也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任何限制权利的情形。2、截止到本确认函签署之日,本人未参与利伟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本人已将本人对利伟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权利(股东收益权、知情权除外)授权俞培俤先生行使。俞培俤先生为利伟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俞培俤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0.58%股份,发行人股东中的陈华云女士、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和俞培明先生分别系俞培俤先生的配偶、儿子、女儿、儿子、兄弟,华颖创投和创元贸易系名城控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其中,陈华云女士、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俞培明先生、华颖创投和创元贸易分别持有大名城5.08%、5.00%、6.93%、2.02%、4.04%、1.84%和0.40%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25.31%的股份,以上自然人、法人和俞培俤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鉴于此,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拥有公司35.41%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510,000,000股,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的认购上限为210,000,000股,若均按上限计算,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将由2,475,325,057股增至2,985,325,057股。本次发行后,名城控股集团持有本公司11.58%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83%的股份,陈华云女士、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俞培明先生、华颖创投和创元贸易合计持有本公司20.99%的股份。俞培俤先生拥有公司36.40%的表决权,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董事局会议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名城控股集团
(一)基本信息
(二)股权控制关系
(三)主营业务情况
名城控股集团成立于1986年1月,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等。
(四)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俞培俤
(一)基本信息
俞培俤先生,男,1959年1月出生,中国香港籍,现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住所为福州市马尾区******。
(二)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担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之外,俞培俤先生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三)发行对象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俞培俤先生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如下:
三、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处罚、诉讼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董事局会议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董事局会议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名城控股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俞培俤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局主席,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除此情形外,本次发行后,董事局会议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前24个月内,除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其他重大交易。
第三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协议
经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及俞凯先生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经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由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及俞凯先生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各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俞凯先生拟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并对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拟认购股票数量的下限进行明确,由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及俞凯先生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上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俞培俤
乙方三:俞凯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或“认购人”。
(二)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拟向包括认购人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600,000,000股(含本数)A股股份且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的基础上,由发行人董事局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00,000股(含本数),其中乙方一认购不超过11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二认购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三认购不超过9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认购人最终认购股票数量由发行人董事局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认购人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发行人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参与询价的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接受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并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认购人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P0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如果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配股的除权事项且在每股配股价格大于P0的情况下,则由甲乙各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确定的配股除权原则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
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总额为本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每一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为本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5、股份锁定期
认购人承诺,认购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指导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该等调整不视为认购人违约,认购人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认购人持有上述股票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的约定。
6、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各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缴款日期,并向认购人发出缴款通知,认购人应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汇入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2、发行人应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后委托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人支付的认购价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在前述验资报告出具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将认购人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认购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发行人的陈述和保证
1、发行人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者其已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保证等事项产生冲突。
3、发行人在本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结束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五)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一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二、乙方三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认购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3、认购人拥有按照本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部分股份的资金实力,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认购人保证认购资金来源合法。
4、认购人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向认购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5、认购人在本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结束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六)保密义务
1、协议各方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发行进程的信息以及协议各方为促成本次发行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发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且不得利用本次发行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各方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进行的信息披露,不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
(八)税费
无论本协议所述交易是否完成,因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无相关规定时,则由导致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担。
(九)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一加盖公章且乙方二、乙方三签字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发行人董事局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以上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终止或解除、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俞培俤
乙方三:俞凯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或“认购人”。
(二)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
各方同意,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拟向包括认购人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600,000,000股(含本数)A股股份且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00,000股(含本数),其中乙方一认购不超过11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二认购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三认购不超过9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认购人最终认购股票数量由发行人董事局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认购人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竞价,但接受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并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人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P0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如果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配股的除权事项且在每股配股价格大于P0的情况下,则由发行人与认购人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所确定的配股除权原则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
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总额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每一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5、股份锁定期
认购人承诺,认购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指导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该等调整不视为认购人违约,认购人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认购人持有上述股票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的约定。
6、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7、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事项调整
1、各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缴款日期,并向认购人发出缴款通知,认购人应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汇入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2、发行人应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后委托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人支付的认购价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在前述验资报告出具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将认购人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认购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股份认购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各方同意,《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调整为在以下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发行人董事局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3)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4)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以上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2、本补充协议经甲方、乙方一加盖公章且乙方二、乙方三签字后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或解除。
本补充协议系《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适用《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三、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俞培俤
乙方三:俞凯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
(二)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
各方同意,乙方三自愿放弃并不再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的认购人由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调整为乙方一和乙方二(乙方一和乙方二以下统称为“认购人”),同时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关事宜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拟向包括认购人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A股股份且募集资金不超过255,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少于105,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210,000,000股(含本数),其中乙方一认购不少于55,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1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二认购不少于50,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认购人最终认购股票数量由发行人董事局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认购人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竞价,但接受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并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人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P0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如果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配股的除权事项且在每股配股价格大于P0的情况下,则由发行人与认购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确定的配股除权原则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
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总额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每一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5、股份锁定期
认购人承诺,认购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导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该等调整不视为认购人违约,认购人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认购人持有上述股票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的约定。
6、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各方同意,鉴于乙方三不再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乙方三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亦不再承担《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
(三)本补充协议的生效、终止及解除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乙方一加盖公章且乙方二、乙方三签字后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或解除。
本补充协议系《股份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适用《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
第四节 董事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25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本预案中房地产募投项目的已投金额及尚需投资金额均为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日,下同。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1、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突破经营瓶颈,强化公司城市群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竞争力
近年来,在房地产行业周转速度下降、行业利润率下行的背景下,公司经营成本高居不下,持续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对公司房地产项目土地成交节奏、开发建设成本、销售交易渠道等关键环节均造成一定影响。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增大资产规模,增强资金实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突破当前经营瓶颈。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均为公司长三角一体化城市群战略规划布局的重点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有利于公司把握优质土地储备和主流需求,加强全面运营管理质量,在国内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增强公司以上海为核心的长三角城市群竞争力,提升行业地位,逐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把握市场竞争格局调整的良好机遇。
2、抢抓五大新城发展机遇,保障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改善住房市场区域性供求关系
公司坚持区域深耕发展策略,聚焦具备长期支撑力的热点城市,重点开拓长三角一体化区域、东南沿海区域房地产项目。2018年1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首次提出“五大新城”规划,对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等5个新城,要求建设成为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综合性节点城市。至2025年,五大新城将基本形成独立的城市功能,在长三角城市网络中初步具备综合性节点城市的地位,五大新城常住人口总规模将达到360万左右,新城所在区的GDP总量将达到1.1万亿元。2021年1月,《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重提“五大新城”建设,并计划提升对新城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出“整体重塑、全面优化市域空间格局,把新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快打造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为上海未来发展构筑新的战略支点”。《“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提出加快吸引各类人才向新城集聚,实施人才安居住房政策,加大规划土地保障力度,包括优化新城人才落户和居住证政策、完善新城多元化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住房在新城合理布局、完善新城大型居住社区功能、提高新城开发强度、强化新城用地保障、优化新城供地结构、支持新城存量土地二次开发、推动新城战略预留区启动使用等重要支持政策。综上,国家相关政策为“五大新城”未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背景下,随着持续推进的综合性节点城市建设进程以及进一步上升的人均居住水平,五大新城将产生较大的长期房地产市场发展空间。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向公司在上海五大新城及临港地区开发并处于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项目,且均为刚性及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有效降低上述项目的资金风险,全面提升项目质量管理,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保障项目交房周期,助力改善项目所在地区供求关系,对于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1、国家政策大力保障“保交楼、保民生”房地产项目质量
房地产行业是进行房产、地产的开发和经营的基础建设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主要的经济增长点。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11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答记者问中提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证监会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加大权益补充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转型发展。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要求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
国家对优质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和对“保交楼、保民生”房地产项目的高度重视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此背景下,优质房地产企业有责任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响应“保交楼、保民生”的国家号召,加大权益补充力度,充分利用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更好服务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2、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保交楼、保民生”政策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松江区永丰街道H单元H24-07号地块项目(大名城映云间)、青浦区朱家角镇D06-01地块项目(大名城映湖)、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B10-02地块项目(大名城映园)、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B1101、B1201、B1301地块项目(大名城映园二期)、上海大名城临港科技城B02-02地块项目(大名城映晖)分别位于上海的松江新城、青浦新城及临港新片区,为具有刚性需求及刚性改善特点的住宅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该等项目均将于2023年内陆续建成交付。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城是上海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形成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网络型城市群结构的重要战略空间。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明确,将位于重要区域廊道上、发展基础较好的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南汇等5个新城,培育成在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综合性节点城市。按照独立的综合性节点城市定位,统筹新城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将新城建设成为引领高品质生活的未来之城,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进人民城市建设的创新实践区、城市数字化转型的示范区和上海服务辐射长三角的战略支撑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要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对标国际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实施差异化政策制度探索,进一步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均衡化、优质化水平,建设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到2025年,聚焦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打造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平台,集聚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区域创造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大幅跃升,初步实现“五个重要”目标;初步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成为上海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枢纽节点;初步建成最现代、最生态、最便利、最具活力、最具特色的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基本建成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开放新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增长极、体现人民城市建设理念的城市样板间、全球人才创新创业的首选地。
在上海市政府大力打造五大新城及临港新片区的背景下,上海市政府亦出台系列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力求加快吸引各类人才向新城集聚,主要包括:1、优化新城人才落户和居住证政策;2、着力培养引进技能人才;3、加大对新城社会事业人才导入的支持力度;4、提升新城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
五大新城及临港新片区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引进,本次发行的五个募投项目均定位为面向新城发展引进人才的住宅地产项目,项目可售主力房型均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套型刚需、刚改户型,在新城快速发展过程中,有助于引进人才的安居置业,本次募投项目具有显著的保民生特点。其次,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本次募投项目均约定了在出让土地范围内配套建设不少于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住房,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属区域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相关保障性住房均需为全装修住宅,亦体现出本次募投项目的保民生特点。最后,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取得上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于2023年内陆续建成并交付,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有利于保障项目准时完工、交付,符合保交楼特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均位于上海五大新城及临港新片区,定位为面向新城发展所引进人才的置业需求,相关募投项目的主力户型均为中小套型的刚需、刚改户型,均配套建设了不少于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住房,且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将于2023年内陆续建成交付,符合“保交楼、保民生”的相关政策要求。
3、上海五大新城及临港地区房地产市场前景广阔,为消纳募投项目提供了市场保障
公司业务布局紧扣城市发展脉络,本次募投项目均为面向上海五大新城及临港地区布局的在建在售住宅项目。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中,对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等5个新城,要求建设成为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综合性节点城市。五大新城将凭借独立性优势和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实现加快人才导入、公共服务和交通枢纽建设、现代化生态空间布局、资金吸引能力的提升。就城市功能来看,五大新城不是简单承接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疏解,而是按照集聚百万人口规模、形成独立综合功能的要求,打造“长三角城市网络中的综合性节点城市”,至2025年,五大新城将基本形成独立的城市功能,在长三角城市网络中初步具备综合性节点城市的地位,相应产生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形成有利支撑和消纳。
4、公司拥有大盘综合开发运营的丰富经验和成熟团队
公司拥有多年一次性大盘综合开发运营的丰富经验,已经组建资深专业的产品设计研发团队、渠道管理营销团队等成熟管理体系,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公司始终通过综合运营及城市营销对城市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及创新,依托公司的管理优势、成熟的片区开发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对城市区域规模化、高效化、标准化地进行整体成片开发,打造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建设运营、传统产业模式创新等为一体的城镇化建设的完整产业链,对城市区域进行整体开发和推动当地人口城镇化进程。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坚持区域深耕发展策略,聚焦具备长期支撑力的热点城市,重点开拓长三角一体化区域、东南沿海区域房地产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均为公司在上海“五大新城”及临港新片区开发并处于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项目,主要面向刚性及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有效降低项目资金风险,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保障项目交房周期,全面提升项目质量管理,对于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松江区永丰街道H单元H24-07号地块项目(大名城 映云间)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松江区永丰街道H单元H24-07号地块项目(大名城映云间)
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上海泰伯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262,609万元
占地面积:4.75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0.19万平方米
项目预计交付时间:2023年5月
项目位置: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东至盛乐路,西至H24-06号地块,南至花园路,北至松江市河
项目位置示意图
2、项目资格文件取得情况
3、项目投资估算
单位:万元、%
4、项目经济评价
5、项目进展情况与资金筹措
本项目已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3年5月交付。项目计划总投资262,609万元,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日,公司已通过自筹资金投入224,357万元,尚需投入38,252万元,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5,000万元投入该项目,其余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等途径解决。
(二)青浦区朱家角镇D06-01地块项目(大名城 映湖)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青浦区朱家角镇D06-01地块项目(大名城 映湖)
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上海苏翀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212,181万元
占地面积:4.86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8.98万平方米
项目预计交付时间:2023年6月
项目位置: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东至淀园路,南至朱家角路,西至中龙江,北至淀山湖大道
项目位置示意图
2、项目资格文件取得情况
3、项目投资估算
单位:万元、%
4、项目经济评价
5、项目进展情况与资金筹措
本项目已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3年6月交付。项目计划总投资212,181万元,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日,公司已通过自筹资金投入175,192万元,尚需投入36,989万元,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5,000万元投入该项目,其余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等途径解决。
(三)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B10-02地块项目(大名城 映园)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B10-02地块项目(大名城 映园)
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上海翀廷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173,068万元
占地面积:5.18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3.01万平方米
项目交付时间:2023年3月(已交付)
项目位置:上海市临港奉贤园区二期04FX-0002单元B1002地块,基地东至正旭路西侧绿化带,西至雪柳路,南至石槐路,北至江山路南侧绿化带
项目位置示意图
2、项目资格文件取得情况
3、项目投资估算
单位:万元、%
4、项目经济评价
5、项目进展情况与资金筹措
本项目已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已于2023年3月交付。项目计划总投资173,068万元,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日,公司已通过自有/自筹资金投入131,851万元,尚需投入41,217万元,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5,000万元投入该项目,其余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等途径解决。
(四)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B1101、B1201、B1301地块项目(大名城 映园二期)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上海大名城临港奉贤B1101、B1201、B1301地块项目(大名城 映园二期)
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上海源翀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212,607万元
占地面积:7.13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5.96万平方米
项目预计交付时间:2023年9月
项目位置: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东至B12-02、B13-03绿地,南至人民塘北侧绿化带,西至承贤路东侧绿化带,北至石槐路
项目位置示意图
2、项目资格文件取得情况
3、项目投资估算
单位:万元
4、项目经济评价
(下转C6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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