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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时任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5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所述事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 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英杰,时任ST海投董事,签字表决2018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吴陆鸿,时任ST海投职工代表监事,签字表决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张伟亮,时任ST海投总经理助理,签字表决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杜传利,时任ST海投独立董事,签字表决 2016 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述公司简称为ST海投,公司已于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ST,股票简称已更改为“*ST海投”。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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