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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17              证券简称:露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59,915,3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923,005,903股)的13.52%。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9日(星期二)。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露笑科技”或“公司”)本次拟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向1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限售股,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东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49号),核准露笑科技向深圳东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投”)发行259,915,384股股份、向嘉兴金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金熹”)发行61,884,615股股份、向珠海横琴宏丰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宏丰汇”)发行30,942,307股股份、向董彪发行18,565,38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募资配套资金不超过38,4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于2019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于2019年5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东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彪等四名顺宇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承诺,嘉兴金熹、珠海宏丰汇取得的股份共计92,826,922股,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已于2020年7月22日流通上市。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根据《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东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彪等四名顺宇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承诺,东方创投、董彪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东方创投、董彪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其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协议,交易标的顺宇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宇洁能”或“标的公司”)利润承诺期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19年度拟实现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22,000万元,2019年和2020年两个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数合计不低于44,100万元,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三个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数合计不低于66,400万元。

  2020年受整体经济下行的影响,公司对业绩承诺方案进行了调整: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19年度拟实现净利润承诺数不低于22,000万元,2019年和2021年两个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数合计不低于38,000万元,2019年、2021年和2022年三个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数合计不低于54,000万元。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1、顺宇洁能2019年业绩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根据致同所审计并出具的《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东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彪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332ZA3861号),顺宇洁能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纳入露笑科技公司合并报表期间内净利润承诺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顺宇洁能2019年度超额完成业绩承诺。

  2、顺宇洁能2019年、2021年业绩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在业绩承诺调整后,顺宇洁能2020年业绩不纳入业绩承诺范围。

  根据致同所审计并出具的《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东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彪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332A009559号),顺宇洁能2019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纳入露笑科技公司合并报表期间内净利润承诺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顺宇洁能2021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利润承诺期内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本次重组标的公司作价-计已补偿金额”,即本期应收业绩补偿款为=[380,000,000.00-374,581,715.70]÷540,000,000×1,485,230,760.00=14,902,597.24。

  上市公司于2022年8月已收到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补偿款14,902,597.24元。

  3、顺宇洁能2019年、2021年和2022年业绩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根据大华所审计并出具的《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6522号),顺宇洁能2022年度纳入露笑科技公司合并报表期间内净利润业绩承诺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按照公司与顺宇洁能原股东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利润承诺期内,标的资产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人应当对露笑科技公司进行补偿。在逐年计算补偿测算期间业绩承诺人应补偿金额时,如果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大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2022年度顺宇洁能超额完成业绩承诺,不冲回已收到的补偿。

  顺宇洁能2019年、2021年和2022年业绩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承诺方已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办理承诺的履行情况

  1、承诺的基本情况

  东方创投和董彪在本次交易中除作出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外,还出具了关于顺宇洁能部分下属光伏项目公司办理房产土地权证的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推进过程中,由于标的资产顺宇洁能下属的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属存在瑕疵,为顺利推进交易及防范未来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东方创投、董彪、露笑集团有限公司曾对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时限作出承诺。但由于房地权属办理过程中的客观原因,初始承诺未能按期完成,经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对相关承诺进行延期。截至目前,东方创投、董彪、露笑集团正在履行的相关承诺如下:

  

  东方创投、董彪、露笑集团承诺:

  “将继续推进顺宇洁能下属项目子公司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与沟通,推动和协助顺宇洁能下属项目子公司在上表所列时间内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书,确保顺宇洁能下属项目子公司的光伏电站项目按照原定经营计划持续正常运营。

  如因相关光伏电站项目未在本次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权属证书导致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宇洁能及其项目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超过相关预计费用的支出的,相关承诺方将进行足额补偿”。

  2、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影响本次解禁

  上述承诺作出后,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一直在持续推动相关权属证书的办理工作,其中蔚县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天昊发电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顺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已按期完成权属证书的办理。但是,由于部分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权属证书时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需审批手续较多,取得程序及周期较长,且此前受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土地审批工作均不同程度迟滞,参与土地审批的有关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未能及时在现场工作并为公司提供手续办理等服务,造成部分承诺无法如期按照承诺履行。

  在上述承诺履行过程中,承诺涉及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因不动产权属瑕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若未来承诺未履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公司将向承诺相关方足额索赔。

  因此,上述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办理的承诺独立于交易中的业绩补偿承诺,承诺相关方关于办理权属证书的承诺正在履行中,露笑科技未因相关不动产权属瑕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本次东方创投限售股解禁也不会影响东方创投继续履行该项承诺。

  三、关于东方创投取得的股份是否满足解禁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3.4条规定,“投资者申请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限售期已满;

  (二)解除限售不影响该投资者履行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申请解除限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公司对该主体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关于东方创投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东方创投所持股份的限售期已满

  东方创投在本次交易中关于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为“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方创投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2019年5月21日)起已超过36个月,且本次交易之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东方创投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限售期已满。

  (二)解除限售不影响东方创投履行作出的有关承诺

  除业绩补偿承诺外,东方创投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其他承诺主要为顺宇洁能部分下属光伏项目公司办理房产土地权证的承诺,根据前文分析,该承诺独立于业绩补偿承诺且正在履行中,露笑科技未因相关不动产权属瑕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本次东方创投限售股解禁不会影响东方创投继续履行该项承诺。

  (三)东方创投不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公司对东方创投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方创投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东方创投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东方创投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方创投不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综上,东方创投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3.4条规定的股份限售解除条件。

  四、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5月9日(星期二)。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59,915,3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923,005,903股)的13.5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发行对象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3月3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对露笑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东方创投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东方创投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本次东方创投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国泰君安证券对露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东方创投的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

  4、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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