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047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乾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乾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60,547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3164%)的股东宁波乾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乾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乾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乾邦”)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1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9999%。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乾泰、宁波乾邦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宁波乾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数量及比例: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乾泰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5,813,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976%。
(二)股东名称:宁波乾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数量及比例: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乾邦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746,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188%。
宁波乾泰、宁波乾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乾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乾泰、宁波乾邦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60,5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164%,将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宁波乾泰、宁波乾邦拟合计减持不超过3,11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9999%。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一致,其具体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止目前,宁波乾泰、宁波乾邦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各项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股东宁波乾泰、宁波乾邦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 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公司将督促宁波乾泰、宁波乾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宁波乾泰、宁波乾邦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048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9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104.6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170.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6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用途历次变更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原计划投入28,034.83万元,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9月9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为10,854.83万元,同时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17,180.00万元变更为用于收购天津瀚诺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永泰运(天津)化工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其中,同意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永泰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泰”),实施地点变更为中国香港,募集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募投项目建设的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建设期仍为24个月。实施内容由“购买1艘化工品集装箱运输船舶及270个化工品罐式集装箱”变更为“购买500个化工品罐式集装箱”。实施方式具体为:公司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对香港永泰增资以购买化工品罐式集装箱。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将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香港永泰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届时会同相关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永泰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香港永泰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香港永泰关于“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2年5月6日,账户信息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香港永泰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余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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