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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公司通过TSM可信研发运营安全能力成熟度增强级评估认证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38          证券简称:中科通达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信通院”)“TSM可信研发运营安全能力成熟度增强级”评估认证并获得了认证证书。

  可信研发运营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以中国信通院牵头制订的《可信研发运营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行业标准为指导,旨在对企业的研发运营安全能力从全生命周期维度进行评估,分为基础级、增强级、先进级三个级别。

  本次公司通过TSM可信研发运营安全能力成熟度增强级评估认证,标志着公司研发运营安全能力已提升到新的高度,将成为公司向客户提供更成熟、更安全、更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公司持续提升研发创新实力和管理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公司通过TSM可信研发运营安全能力成熟度增强级评估认证,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688038        证券简称:中科通达        公告编号:2023-021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0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开学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与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第9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第9项议案外的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第5、7、8、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杰、张英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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