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郭华军先生自2017年6月27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郭华军先生的任期即将届满,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有关规定和书面申请,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郭华军先生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前,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郭华军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郭华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闫洪嘉先生推荐并经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征求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国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张国利先生为独立董事后,其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张国利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承诺参加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并取得学习证明。张国利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上述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现任的其他董事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其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国利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国利先生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提名张国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简历
张国利先生简历:张国利,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研究员。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荣誉。1984年7月至1998年7月,任天津纺织工学院纺织工程系助教、讲师;1998年8月至1999年10月,任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机械与电子工程系访问学者;1999年11月至今,任天津工业大学复合材料研究院副教授、研究员;2020年4月至今,任天津工大航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张国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成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9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闫洪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查和表决,一致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国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张国利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公司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万股全部作废。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9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24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4日
至2023年5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0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对议案1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现场出席会议的预约登记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3年5月19日17时或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详见登记手续所需文件)发送至邮箱ir@mg-crown.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进行预约登记,信函预约以收到邮戳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为避免信息登记错误,请勿通过电话方式办理登记。预约登记的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以供查验。
(二)登记手续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1),及委托人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1),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三)注意事项
参会人员须于会议预定开始时间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建议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795-3666265
电子邮箱:ir@mg-crown.com
联系人:叶勇、邹明斌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8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11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罗书章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105)。
5、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06)。
6、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的企业文化是追求全体员工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幸福,为充分调动公司全体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20人主要为研发人员,激励对象覆盖面偏少,未涵盖公司所有部门的优秀员工。另外,自公司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来,资本市场表现持续低迷,公司股价不断下降,已低于授予价格。鉴于上述情况,继续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激励对象积极参与和全面激励的效果。
为充分落实对全体拟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公司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8万股全部作废,不涉及股份回购。
此外,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全面股权激励计划,扩大激励对象范围,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实现股东、员工与公司多方共赢。公司拟推出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责。
四、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2、鉴于前述激励计划已提交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责。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责。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信息,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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