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16人。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6,000.00万元,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长园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及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现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5月8日,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公司股票购买,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合计965.65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3%,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5,185.77万元(含交易费用),成交均价5.37元/股。根据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即锁定期为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为100%。
公司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新增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金额60,638.64万元,股权转让纠纷涉案金额包括3,685.16万元及相关损失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就135名自然人投资者所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比照同类已结案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相关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至博”)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7,216.93万元。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103,425,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原告所提名董事及监事自2018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现将案件情况披露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70,338,318.87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佣金损失30,856.17元和印花税损失570,333.32元,共计人民币601,189.49 元;
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1,229,776.29元;
(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572,169,284.64元。)
④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9日,原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入7,400万股长园集团股票,详见2018年1月10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股东沃尔核材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与2018年6月8日公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2018年1月31日至4月4日期间,原告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购入13,255,058股长园集团股票;2018年7月20日,原告通过大宗交易购入16,170,000股长园集团股票,并持续持有该部分股票。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103,425,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
2020年10月24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增业绩,被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记载行为,被告已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案涉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及相关利息合计为1,144,338,569.28元。原告认为长园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至少应对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至少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2,169,284.64元。
(4)案件进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计于2023年7月5日开庭审理山东至博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二)新增其他诉讼
1、中小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35名自然人投资者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述投资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合计约3,421.71万元。前述135名自然人投资者索赔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
2、 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盈佳”)2023年5月6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详细情况如下: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新增大股东诉讼理由为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公司认为与之前披露的虚假陈述案件有不同之处。首先,前者的原告是大股东,后者的原告是中小投资者;其次,前者的股份来源于协议转让、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而后者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再次,公司认为前者与后者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原因和目的有所不同。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二)公司就135名自然人投资者所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比照同类已结案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此外,新增的股权转让纠纷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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