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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补上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短板

  杨兆全

  全面注册制实行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由先前更加侧重事前把关核准,转变为更加侧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进一步凸显,上市公司第一责任人的地位更加凸显。

  事实上,自新证券法颁布以来,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维权工作就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全面注册制则再次强调了这一变化。

  当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维权工作呈现三大特点:第一,随着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出现大幅增长,索赔金额越来越大。过去单一案件只有几十人几百人参与诉讼,现在已发展到几千人几万人;诉讼金额从千万元级别提升到亿元甚至是十亿元级别。康美药业索赔案,有2万多人参加诉讼,索赔金额达24亿余元。

  第二,投资者维权领域从股市扩展至债券等。五洋债索赔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债市维权案例。同时,海外中资上市公司也被纳入了投资者维权范围。瑞幸咖啡索赔案,是新证券法颁布后第一例中国投资者起诉海外中资上市公司的案件。

  第三,投资者维权案的被告不再限于上市公司,而是拓展至中介机构。在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成为被告的情况越来越多。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也大幅增加。笔者认为,通过这些判例可以将法律责任传导至相关主体,进一步增强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这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减少财务造假事件。

  这些改变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加速剂、助力器。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让中小投资者有冤有处诉,有冤及时诉。同时,资本市场领域反侵权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高度重视。

  一个突出情况是,近些年不断发生一些非法证券咨询案件,对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大伤害。甚至一些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也从事误导和欺骗投资者的违法活动。还有人通过社交短视频渠道售卖“证券投资课程”,制造噱头误导中小投资者。投资者因此产生损失,取证维权较为困难。希望针对这些短板领域展开调查研究,加快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办法。

  (作者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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