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42号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华文亮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7人,代表股份数50,860,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50,846,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1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45,7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36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九)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4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23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738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2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