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5月9日下午14:30开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 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76,103,8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52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2,068,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59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035,2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2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35,3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2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4,035,2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28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03,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00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03,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0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03,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00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03,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0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982,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4,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41%;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0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03,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35,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0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019,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84,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51,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49%;反对8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982,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4,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41%;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96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反对41,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齐勇、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9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23%;反对41,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00《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66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43%;反对2,440,1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302%;反对2,440,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0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66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43%;反对2,440,1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302%;反对2,440,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00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66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43%;反对2,440,1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302%;反对2,440,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03,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0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03,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洪玉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3-03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8日、2023年5月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或向为全资及控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具体由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5月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银行吴中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英维克”)提供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后公司为苏州英维克的累计担保金额为14,000万元,为苏州英维克提供担保剩余可用额度为11,000万元。上述担保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4、保证最高金额:7,000万人民币。

  5、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方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32,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2.35%;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16,000万元(含本次),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56%。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