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人,代表股份221,848,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8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50,38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0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71,467,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59,56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3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5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52,06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62%。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0《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00《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0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0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0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4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9,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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