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治宇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大宝路83号美生慧谷科技园美谷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代表股份81,280,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29%。

  2、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79,627,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963%。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1,652,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6%。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0名,代表股份1,652,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7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652,5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766%。

  (三)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燕和敬妙妙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票为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46,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反对票为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票为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46,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反对票为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票为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46,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反对票为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2%;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票为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或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燕和敬妙妙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晓燕律师、敬妙妙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大宝路83号美生慧谷科技园美谷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治宇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参加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8名,均为截至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280,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872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9名,均为截至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627,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696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2,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76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278,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树   经办律师:彭晓燕  敬妙妙

  年  月  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