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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14版)

  证券代码:688038     证券简称:中科通达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通达”)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090号),现将有关问询函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关于营业收入下滑。

  年报显示,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116.86万元,同比下降8.59%。其中,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收入占比79.81%,同比下降10.23%;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收入占比14.52%,同比下降13.38%。请公司:(1)结合细分业务开展情况、下游客户、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公司产品竞争力,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报告期内前十大项目的客户名称、项目内容、金额、招标时点、开工日期、验收时点、履约进度、报告期内确认的收入、成本金额和具体构成,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及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收入下滑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细分业务开展情况、下游客户、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公司产品竞争力,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

  受宏观环境变化及财政预算收紧等持续影响,公安部门等终端客户的项目招投标工作有所延缓,且部分项目存在阶段性停工、验收滞后等情形,导致报告期内项目交付数量及金额较上年有所减少。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116.86万元,同比下降8.59%,其中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合计同比减少4,438.84万元,同比下降10.74%。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1、公司细分业务开展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以公安信息化为主线的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综合服务业务,主营业务分类构成为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信息化系统运维、软件开发及销售、商品销售及其他,其中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和信息化系统运维在公司主营业务占比超过90%,该类业务的规模与财政支出及行业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密切相关,近几年受经济增速下行、财政预算收紧影响,政府端社会公共安全需求结构调整,对于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规模收紧,同时各地政府财政资金持续紧张,项目建设进程阶段性放缓,项目招标、验收滞后,部分项目出现阶段性停工,导致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和系统运维服务的业务收入降低。

  公司上市后积极谋求转型,依托在公安信息化领域积累的技术和实践经验拓展数字政务、数字生态环保领域。报告期内,公司新业务取得一定进展,但整体规模尚小,暂无法弥补传统公安信息化业务的下滑。

  综上所述,因宏观环境变化导致的财政资金收紧、项目投资放缓及项目阶段性停工是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下滑的主要原因。随着国内经济逐渐回暖、公司新业务逐步放量,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下滑的趋势将会得以扭转。

  2、下游客户情况

  目前公司业务仍以公安信息化业务为主,该业务主要客户为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确定的总包方(运营商、城投公司、市政单位等),信息化系统与服务的实际使用方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经批准的财政预算范围内实施信息化建设,因政府在信息化投入方面的预算收紧,阶段性影响了公司相关业务的客户需求。“十四五”时期,信息化进入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新阶段,在推动数字政府等政策的刺激下,下游客户需求有望快速复苏和释放,行业将迎来新的建设浪潮,公司将紧抓相关市场机遇,努力提升收入规模。

  3、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变动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大部分可比公司受宏观环境变化等影响,2022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均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出现下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相符。

  4、公司产品竞争力情况

  公司多年来聚焦公安信息化行业,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根据市场调研、技术发展、下游客户需求等情况不断对各项核心技术及产品进行更新迭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体系。公司基于“数据中台”及微服务架构开发出多款核心应用软件平台产品,可迅速满足客户各类定制化的需求。公司根据行业趋势以及客户需求自研并不断完善迭代的“公安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精细化交通治理平台”“视频监控平台”“视频图像综合应用平台”“智慧运维管理平台”等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全国多个地市州的公安系统,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良好的市场口碑。报告期内公司多款软件产品、解决方案荣获行业赛事奖项、入选省内优秀产品案例。综上所述,公司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是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主要受财政预算收紧、投资进度阶段性放缓等因素影响,与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公司下游客户需求、产品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补充披露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报告期内前十大项目的客户名称、项目内容、金额、招标时点、开工日期、验收时点、履约进度、报告期内确认的收入、成本金额和具体构成,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报告期内前十大项目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公司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报告期内前十大项目情况如下:

  一般情况下,客户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与后续运维服务进行统一采购。在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完成并交付客户后,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运维服务。公司运维服务合同分为两种类型:1)固定总价运维服务合同:合同中对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期限及运维服务总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2)根据实际情况结算运维服务合同(非固定总价):合同中未约定运维服务总价,运维服务金额根据运维服务工作量据实结算确认。

  2022年度,公司实施的前十大运维服务项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XX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全市道路交通管理设备年度运维服务项目在提供运维服务时取得甲方的派工单及成本补偿承诺函,期末尚未取得甲方年度运维结算报告,故项目按照零毛利确认2022年收入、成本。

  3、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项目

  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项目分为两种项目类型,具体如下:

  

  1)信息化系统整体开发建设(含数据采集系统)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信息化系统整体开发建设(含数据采集系统)项目,在项目中标或与客户签署合同后,公司会对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公司交付部门、项目管理部根据原系统运行情况、设备明细配置、前端点位勘测、合同技术要求、客户实际需求、项目工期等,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对系统集成技术方案进行设计,并将深化设计方案向客户及监理方报备,最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深化设计方案经报备批准后,未经客户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对于信息化系统整体开发建设(含数据采集系统)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根据系统集成技术方案,采用“分步开发建设”方式。因此,如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客户更换其他具有技术实力的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新承建方根据向客户及监理方报备的深化设计方案,继续履行剩余的系统集成工作,实质上不需要重新执行公司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

  综上所述,公司信息化系统整体开发建设(含数据采集系统)满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根据合同义务和业务实质,将“信息化系统整体开发建设项目”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2)数据处理应用平台开发建设项目

  对于数据处理应用平台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整体建设完成并交付后才能达到客户预定使用条件,项目在建过程中客户无法使用,客户不能从在建商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合同条款中难以保证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公司于“数据处理应用平台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信息化系统运维

  在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完成后,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一般由承建方提供。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运维服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固定总价运维服务合同:合同中对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期限及运维服务总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运维服务期间内公司运维范围、职责未发生变化;B、根据实际情况结算运维服务合同(非固定总价):合同中未约定运维服务总价,运维服务金额根据运维服务工作量据实结算确认。

  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的同时,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提供运维服务适用于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及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收入下滑的原因。

  1、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31,217.66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561.92万元,同比下降10.24%,主要原因为:

  (1)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受经济增速放缓、财政预算收紧影响,各地政府在公共安全信息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有所降低或放缓,公安信息化项目的整体预算、建设进度较前几年均出现下滑。

  (2)对于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公司主要按照履约进度确认项目收入,2022年受到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部分项目出现阶段性的停滞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项目进度延缓。

  2、公司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677.98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876.92万元,同比下降13.38%,主要原因为:由于运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信息化系统开发完成后的运维服务,随着信息化业务的收入下降,运维服务收入也随之相应减少。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下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行业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公司营业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下降与行业整体情况基本保持一致,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关于毛利率水平。

  年报显示,公司称主动调整市场策略,导致公司整体业务毛利率水平同比下滑。2022年度,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为22.50%,具体来看,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毛利率为19.95%,同比减少5.20个百分点;信息化系统运维业务毛利率为21.71%,同比减少14.25个百分点;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毛利率为77.55%,同比减少15.67个百分点。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调整市场策略承接的项目性质、客户名称、销售金额、毛利率等情况,说明公司降低毛利率获取订单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说明公司业务毛利率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和市场平均水平,结合公司期末在手订单、订单获取方式、业主单位及总包单位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公司业务拓展及实施能力以及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及相关变动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有持续获取合理毛利率订单的能力;(3)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结合具体合同的成本构成说明本期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中设备投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说明毛利率下滑是否有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公司调整市场策略承接的项目性质、客户名称、销售金额、毛利率等情况,说明公司降低毛利率获取订单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受经济下行、宏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近几年各地政府在公共安全信息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有所降低或放缓,在上述宏观背景下,各地政府对公安信息化项目的整体预算、建设进度较前几年均出现下滑。公司在积极拓展市场时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为顺利争取到优质项目资源,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公司在部分项目的报价相对较低。此外,因政府招标策略变化等原因,公司加强了和运营商的合作,来自于运营商等总包方的收入比例提升。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公司2022年度整体毛利率出现一定下滑。具体如下:

  1、政府对公安信息化项目的财政预算收紧,投资规模放缓

  公司服务的终端客户主要为各地的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项目资金来源为当地财政资金。由于近几年财政预算紧缩,各地政府用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财政资金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或放缓,从而对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项目及运维服务项目的整体收费报价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

  2、拓展市场时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项目报价相对较低

  2022年度,公司在湖北省外市场区域投入了较多的市场拓展力量,在拓展省外市场时,为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对于部分重要项目公司主动降低了报价金额,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此外,为巩固公司在湖北省内的市场地位,对于省内的非优势区域,在各地财政预算紧张的大背景下,项目报价出现下滑,导致项目整体毛利率呈下降趋势。

  2022年度,公司毛利率较低的主要项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3、与运营商等总包方客户合作比例增加,总包方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

  公司终端客户主要为各地公安等政府部门,在财政预算紧张的大背景下,财政付款周期普遍延长,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更倾向于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的运营商作为总包方。在总包方模式下,运营商一般负责其中的网络链路投资建设,将公安信息化系统委托以公司为代表的专业服务商实施,由于总包方需保留自身合理的经营利润,且在运营商总包模式下市场参与者相对更多,项目竞争更为激烈,因此与总包方签署的合同利润率相对较低。公司近两年来自于不同类型客户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整体而言,公司降低项目报价获取订单是对财政投入收紧、市场竞争加剧的应对策略,公司通过在新市场/新客户快速进入过程中提高客户的服务深度和广度,来增强客户粘性和市场竞争力。

  (二)说明公司业务毛利率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和市场平均水平,结合公司期末在手订单、订单获取方式、业主单位及总包单位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公司业务拓展及实施能力以及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及相关变动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有持续获取合理毛利率订单的能力;

  1、同行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情况

  2022年度,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银江技术、杰创智能、高新兴、立昂技术、恒锋信息采用与公司相似业务板块的毛利率,易华录、罗普特及华胜天成采用公司整体毛利率。

  公司选取与自身业务有一定重合度的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从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公司中立昂技术、罗普特、高新兴三家公司在2022年毛利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下滑。公司毛利率整体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公司毛利率与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整体趋势相符。

  2、结合公司期末在手订单、订单获取方式、业主单位及总包单位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公司业务拓展及实施能力以及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及相关变动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有持续获取合理毛利率订单的能力。

  截至2022年末,公司尚未执行完毕的公共安全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项目(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订单金额合计为25,257.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多年专注于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领域发展,经过多年的培育和深耕,公司沉淀了深厚的技术能力和行业应用经验,在湖北乃至华中地区已成为领先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服务商,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

  公司在业务拓展方面,一直努力摆脱对本地市场的依赖,积极推进全国业务市场的拓展与布局,公司集中资源在新疆、湖南、北京等区域重点突破,经过近3年的投入、培育与积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省外市场业务收入占比提升至接近40%,未来公司还将继续提高省外市场的业务占比,从区域型公司成长为全国性公司。

  在实施能力方面,公司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具备项目承接、建设、管理、交付等全周期实施能力,获得了行业客户的高度认可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实施能力也成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在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方面,高度重视优秀销售、技术人才的引进与新技术研发的持续投入。

  综上所述,公司拥有广阔的业务市场空间、稳定获取订单的能力与项目实施能力、完备的技术研发体系与核心的技术竞争力,具备持续获取合理毛利率订单的能力。未来,随着信息化财政投入逐步恢复,经营环境逐步改善和公司竞争力的逐步提升,公司整体毛利率将会回归至正常水平。但若宏观经济回暖不及预期导致政府预算持续紧张,行业竞争继续加剧,公司整体毛利率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了相关风险提示。

  (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结合具体合同的成本构成说明本期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中设备投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说明毛利率下滑是否有可持续性。

  1、2022年度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变化情况

  2021年、2022年,公司软件开发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均不相同,不存在重叠情形。

  2022年度公司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本期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中设备投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说明毛利率下滑是否有可持续性。

  2022年度,公司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中设备投入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客户一的“桌面云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桌面云系统项目”)所致,具体如下:

  桌面云系统项目合同金额合计为282万元(含税),其中软件开发及设备购置金额合计为234.30万元,运维服务金额为47.7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11月完成验收,公司相应确认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收入207.35万元。桌面云系统项目是为了满足公安局信息化需求,以“桌面云”架构对其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其中包括云存储、交换机等硬件设备以及云软件、终端管理软件和公安信息化应用软件平台,该项目硬件设备采购成本合计197.76万元。

  上述项目客户属于公司重要客户,考虑到客户实际情况,为维持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公司对该项目报价较低。由于该项目硬件投入成本较高,导致公司2022年“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中硬件设备投入高达251.74万元,软件开发及销售毛利率较上年出现较大下滑。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下滑主要受财政预算收紧、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相符,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问题三、关于销售模式。

  年报显示,公司对运营商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5.36%,毛利率为19.61%;公司对非运营商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2.57%,毛利率为17.42%。请公司:(1)结合业务模式详细说明公司对运营商及非运营商收入的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分别披露公司通过运营商等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项目内容及合同金额,并说明公司通过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收入增长的原因;(3)结合近三年毛利率差异、行业惯例以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毛利率水平显著低于公司直接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业务模式详细说明公司对运营商及非运营商收入的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会计处理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公司对运营商及非运营商收入的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向运营商及非运营商交付产品前已取得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易中系主要责任人,其收入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采购与销售交易相互独立

  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采购与销售合同。供应商主要根据采购合同的具体约定向公司提供对应商品,公司负责向最终客户销售商品并承担责任的义务,为销售合同的主要责任人。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与客户就整体项目进行谈判,在综合考虑设备成本、实施、开发难易程度、资金成本等情况下自主确定销售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定价、项目实施、付款条款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采购部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成本控制等因素综合比价后确定供应商,不存在价格联动、风险转嫁的约定。因此,公司采购与销售交易相互独立。

  (2)公司承担了转让产品的主要责任

  公司承接的项目交付周期受诸多因素影响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公司与客户存在交付期限约定并承担项目质量的保障及售后服务等责任。从客户角度出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交付周期、项目质量、售后服务等均由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因此,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3)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自行采购项目所需的特定商品,公司在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在将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公司承担了项目质量的保证责任,因此,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后仍然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4)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与客户进行谈判时,在综合考虑设备成本、实施、开发难易程度、资金成本等情况下向客户提供具体的合同报价,能够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价格,不存在与采购价格联动挂钩的相关约定。因此,公司承担了销售价格波动的风险。

  (5)公司承担了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公司承接项目收入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收款进度取决于项目的交付及结算进度,而公司对供应商的付款进度取决于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付款约定。公司的销售、采购的价格及付款条款不存在联动或互为条件的情形,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经公司采购部门验收合格入库后就存在支付义务,并不能因为项目未达到甲方的交付条件或者以甲方未支付项目款项为由而拒绝支付供应商货款,因此,公司承担了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负有向客户交付项目产品并确保实现客户预期功能的责任,且公司承担了供应商交货后的存货风险、价格变动风险、客户的信用风险,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对运营商及非运营商的销售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分别披露公司通过运营商等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项目内容及合同金额,并说明公司通过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收入增长的原因;

  1、披露公司通过运营商等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项目内容及合同金额。

  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通过运营商等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其中,2022年度运营商前五大客户的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通过运营商等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前五大客户合作的运营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XX广电、中国联通四家,上表中中国广电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合作,其也属于广电体系不同区域单位主体,因此公司前五大运营商客户基本未发生变化。

  2、公司通过运营商等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收入增长的原因

  2022年度公司通过运营商总包承接项目获取的业务收入占比从去年的40.21%增长至54.16%,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在财政预算紧张的背景下,财政付款周期普遍延长,越来越多的公安、政府部门采取总包模式进行招投标,一方面是公安信息化系统中采集的前端数据需通过网络链路进行接入、传输,而网络链路的建设属于基础网络运营商特许经营业务,由运营商作为总包方可降低政府招投标项目的复杂程度,另一方面是将项目主体责任集中到国有运营商,其资金实力雄厚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运营商作为总包方时,一般仅负责其中的网络链路投资建设,将公安信息化系统委托以公司为代表的专业服务商实施。因此,在该背景下,公司对运营商等总包商客户收入占比出现较大上升。

  (2)与运营商合作有利于拓展新兴市场:公司积极拓展新疆、湖南等省外市场,外省市场业务收入占比逐步提高,2022年提升至接近40%。公安信息化业务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性,在进入新的区域市场时会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公司为了能快速渗透至新市场,通过选择与当地有优势的运营商进行合作,可借助于运营商竞争优势尽快切入新的区域市场,加快公司的市场拓展速度。

  (三)结合近三年毛利率差异、行业惯例以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毛利率水平显著低于公司直接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2022年度运营商模式与和业主单位直签模式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经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按照业主类客户、总包方客户分类披露毛利率。

  2022年度,公司通过总包商模式承接项目的毛利率为20.67%,直接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项目的毛利率为36.35%。两类业务毛利率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如下:

  (1)与运营商等总包方客户合作的项目规模相对更大:在与运营商等总包方合作的项目中,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前端采集、网络传输、后端平台建设等子系统,项目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且较多项目采用多年分期付款方式;而与业主直接合作的项目规模相对较小,项目周期较短。在财政资金收紧的大背景下,业主对大型项目的报价及利润率控制更为严格。因此,与总包方合作的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

  (2)总包商在分包时,需保留自身合理的利润率水平,且项目竞争更为激烈:在运营商作为总包方模式下,运营商将公安信息化系统业务对外分包时,一般会考虑自身预留合理的经营利润率水平,因此运营商支付的合同价格低于同类业务下业主的报价;此外,运营商在确定分包商时,对分包商的专业经验、技术实力等要求通常会低于业主客户,导致项目竞争更为激烈,项目毛利率相对更低。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运营商及非运营商收入的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受行业经营模式及公司拓展市场经营策略等因素影响,公司对总包商收入占比增长;由于与运营商合作的项目规模较大,且运营商自身利润需求,公司通过总包商承接项目的毛利率水平低于直接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的毛利率具备商业合理性。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运营商和非运营商客户的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的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通过总包商承接项目模式毛利率水平显著低于公司直接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的毛利率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商业合理性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减值。

  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52,856.84万元,同比增长39.92%,其中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6,823.04万元,占比50.75%。公司对应收账款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164.04万元,计提比例为11.66%。请公司:(1)补充列示按应收账款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客户、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公司提供服务的类别、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账龄、坏账准备及截至报告期末的付款进度;(2)说明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3)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发展情况说明公司近年来应收账款不断增长的原因、增长速度快于收入增长幅度的合理性;(4)请结合公司期后回款情况,对比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公司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列示按应收账款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客户、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公司提供服务的类别、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账龄、坏账准备及截至报告期末的付款进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客户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终端客户主要为公安机关等政府机构,该类客户一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通常在招标文件中会对支付方式进行明确,公司中标后根据招标条款与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对于基础网络运营商分包给公司的公安信息化项目,通信运营商一般采用“背靠背”付款方式,即通信运营商收到公安客户的付款后,通信运营商再付款给公司。

  由于不同项目情况或不同区域财政资金安排具有较大差异,因此,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客户对结算周期的安排具有较大差异。整体而言,公司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可分为三大类:(1)按完工进度收取款项:通常约定在“合同签订”“工程实施”“验收合格”“质保期满”等阶段收取相应比例款项,不同项目各付款节点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2)验收合格后收取款项:通常约定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等阶段收取款项,合同约定的收款比例一般为验收合格后收取90%或95%,剩余10%或5%的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3)具有重大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在此种付款模式下,一般约定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客户按照3至10年支付货款。

  对于运维服务,合同一般约定按季度(或年度)与客户进行定期结算收款。对于软件开发及销售合同,合同一般约定开发完成或软件销售完成后收取款项。对于商品销售,合同一般约定在销售完成后一次性收取款项。

  (二)说明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整体而言,公司对于项目的信用政策控制力相对较弱,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无论是主要客户或新增客户)主要根据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确定,并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公司对客户信用政策主要由公安等客户根据财政资金安排,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付款周期。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发展情况说明公司近年来应收账款不断增长的原因、增长速度快于收入增长幅度的合理性;

  近两年,公司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公安机关和基础网络运营商单位等,终端客户主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建设的公安信息化系统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当地财政部门,基础网络运营商客户一般采取“背靠背”方式支付。客户在向公司付款时,除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外,往往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到位方可实现回款,而地方财政资金普遍存在申请、审批、分配、调拨等流程较长的问题,基础网络运营商的回款同样也受业主方的财政拨款进度的影响。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下行、财政预算紧缩的影响,各地政府在公共安全信息化建设的财政付款降低或延迟,导致公司应收款项回收速度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进度。

  同行业公司近两年收入及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与收入变动趋势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1)下游客户类型不一样:公司终端客户主要集中于公安客户,客户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而同行业上市公司除包括公安等政府类客户外,还包括较多的企业客户;(2)所属区域不一样:不同地区的财政资金实力、付款速度具有较大差异,公司客户主要位于湖北省,中部地区的财政实力相对有限,财政资金付款相对更为缓慢。

  (四)请结合公司期后回款情况,对比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公司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1、公司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2,856.85万元,截至2023年4月30日期后回款6,956.24万元,占202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为13.16%。

  2、公司坏账计提情况

  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应收账款,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履约能力分析、违约风险迹象等,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由于2022年公司项目回款情况较前期持续变差,因此公司对应收账款预计损失率进行重新测算。公司认为应收账款历史收回率能够真实地反映应收债权的预期损失情况,因此公司根据2018年至2022年应收账款实际收回率平均值计算的迁徙率,重新测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注:迁徙率=1-“实际收回率平均值”

  公司根据迁徙率重新测算的预期损失率与以前年度计提比例进行比较,经计算重新测算的预期损失率所估计的坏账准备金额高于以前年度计提比例下的坏账准备金额。因此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采用根据迁徙率模型重新测算的预期损失率作为2022年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

  两种模型下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对比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3、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对比情况

  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预期损失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受主营业务及客户群体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呈现一定差异,整体而言,除账龄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外,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小。2022年末,公司账龄5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为246.45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207.07万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平均值100%的测算差异金额为-39.38万元,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情况未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根据迁徙率模型确定的坏账计提比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系由于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受财政资金收紧、财政拨款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款项回收速度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进度,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坏账计提充分、合理,能合理覆盖信用减值损失。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整体而言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虽然账龄5年以上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但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情况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坏账计提充分、合理,以及公司应收账款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的说明与我们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五、关于其他应收款。

  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940.76万元,同比增长18.65%,其主要构成为履约保证金,同比增长45.10%。其他应收款坏账累计计提474.42万元,坏账计提比例为24.45%。请公司:(1)说明履约保证金产生的背景及必要性;(2)结合履约保证金前五大欠款方名称、欠款形成时间、合同约定收回时间、实际账龄、是否逾期、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资助等情形,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或保证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履约保证金产生的背景及必要性;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由一方或双方协商约定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作用主要有:(1)保证履约: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承诺,对于承诺方来说,它可以起到一种约束作用,使其更加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保证了合同的履行;(2)减少违约风险:履约保证金可以降低违约的风险,因为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对于公司直接参与投标的项目,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事项;对于公司作为分包方参与的项目,合同甲方出于对项目实施、质量安全、后期运维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的考核要求,也会要求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获取订单、完成订单义务做出的符合商业规则的选择,具有其必要性。

  (二)结合履约保证金前五大欠款方名称、欠款形成时间、合同约定收回时间、实际账龄、是否逾期、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资助等情形,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或保证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2022年末履约保证金前五大欠款方情况如下:

  

  以上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均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进行支付,部分履约保证金因为业主单位原因,项目交接滞后、竣工结算滞后、资金预算安排等原因,履约保证金暂未收回,公司根据履约保证金账龄计提相应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能覆盖履约保证金无法收回的损失风险。上述履约保证金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资助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履约保证金的产生符合商业实质及行业惯例,主要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资助等情形,公司不存在违约或保证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产生符合商业实质,主要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资助等情形,以及公司部分履约保证金存在违约的情况,公司已根据账龄计提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说明与我们核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六、关于存货。

  年报显示,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为2,719.46万元,与上年金额持平,其中库存商品大幅增长 116.72%。请公司:(1)结合公司采购模式说明在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库存商品大幅增长的合理性;(2)结合库存商品具体内容、库龄、成新率、市场需求、市场价格、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说明公司未对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3)说明在公司业务毛利率整体下滑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亏损合同,结合公司对合同履约成本可变现净值的具体测算过程说明公司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谨慎。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采购模式说明在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库存商品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公司实行按需采购模式,2022年末较2021年末库存商品增长568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为“XX市‘平安城市’暨雪亮工程一体化建设项目”采购的相关设备尚未用于项目建设,对应金额为473万元,公司将其计入库存商品。

  (二)结合库存商品具体内容、库龄、成新率、市场需求、市场价格、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说明公司未对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库存商品期末按类别列示如下:(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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