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东阳得邦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光电”),得邦光电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得邦光电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得邦光电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得邦光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71.38%,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光电因经营需要,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金华分行”)申请一系列授信业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银行保函(担保)、备用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进口开证、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保理、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非标准化渠道融资类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取现、信用卡消费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或有债权业务),期限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10日止。公司为得邦光电在宁波银行金华分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3年5月10日与宁波银行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3月9日和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得邦光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和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东阳得邦光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3299915402
成立日期:2015年2月10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东永路8号
法定代表人:厉强
经营范围:灯具与驱动电源的制造、研发、设计与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88号5号、8号厂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得邦光电资产总额11,826.16万元,负债总额8,441.99万元,净资产3,384.17万元,营业收入35,431.17万元,净利润334.73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得邦光电资产总额9,151.80万元,负债总额 6,228.95万元,净资产2,922.86万元,营业收入8,641.23万元,净利润-461.32万元(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1年
担保金额:5,000万元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得邦光电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得邦光电授信额度多年来均未全额使用,且得邦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符合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8,500万元(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含本次披露的5,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7%,其中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8,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7%。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5月10日
● 报备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900BY23C5J7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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