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3-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06,206,20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4号),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贝尔”)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735,400股,并于2020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86,941,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8,479,26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462,33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06,20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6.8125%,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分别为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投资”)、南通汇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瑞投资”)、耿仲毅,限售期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5月18日开市起上市流通。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无战略配售限售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
1、控股股东中天投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情形除外),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4、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耿仲毅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情形除外),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上市前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份。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9、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股东汇瑞投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4、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实际控制人耿仲毅、控股股东中天投资、股东汇瑞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确因财务需要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当公司或本公司/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时,本公司/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其持有限售股上市流通有关的特别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或安排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或安排,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或安排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吉贝尔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吉贝尔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06,206,200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无战略配售限售股。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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