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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3]第071号

  致: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0日分别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2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斌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2人,代表股份334,834,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9,934,771股)的比例为54.896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83,212,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038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151,621,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85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94,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20,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89,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26,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4,535,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7%;反对280,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  涵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韩  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柏  涛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23-033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1日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斌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4,834,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3,212,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3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1,621,6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587%。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077,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077,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94,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20,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89,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26,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1,9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26%;反对26,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7%;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7%。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535,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7%;反对28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7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8,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09%;反对40,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14%;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7%。

  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 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王大宏、王肖健、宗耕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涵和韩叙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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