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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00%,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1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万元。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将视具体情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豪鹏”)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07300GK23C5I3CJ),贷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公司为上述贷款与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00BY23C5C97A),公司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豪鹏”)拟计划于近期向宁波银行申请贷款,公司于近日为上述贷款与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00BY23C5FG5A),公司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广东豪鹏将根据实际贷款需要另行与宁波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92105980L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8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湖工业开发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镍氢电池、镍氢电池组、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组、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电源管理系统、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电池保护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惠州豪鹏20%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惠州豪鹏80%的股份。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查询,惠州豪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4P9L55G

  成立日期:2020年05月2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中韩产业园起步区松柏岭大道7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经营范围: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动力电池模组、 储能电池模组、电池保护板封装、电源管理系统及电源系统的研发及销售。一般 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广东豪鹏100%的股份。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查询,广东豪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7300BY23C5C97A、07300GK23C5I3CJ)

  1.协议主体

  债务人: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债权额度:18,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债务人为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300BY23C5FG5A)

  1.协议主体

  债务人: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债权额度:12,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生效的担保额度为60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47,7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98.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已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36,566.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60.67%。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07300BY23C5C97A、07300BY23C5FG5A)

  2.惠州豪鹏与宁波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07300GK23C5I3CJ)。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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