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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5号)同意注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2.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7,373,816.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2,626,183.24元,超募资金为232,626,183.24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769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董事长张莹先生全权办理签署公司与上述保荐人、银行订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授权,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超募资金,并及时与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建航、曹显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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