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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披露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因上述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章节文字出现错误,现予以更正。

  更正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更正后: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上交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除上述更正外,法律意见书其余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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