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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交易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陈志敏、朱华威:

  你们涉嫌违法减持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陈志敏、朱华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董汉,电话010-88086185,传真010-8808802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立案涉及的主体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公司,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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