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5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公司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后,经与中介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充分沟通,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有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5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白雪婷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文件。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1、2022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可转债相关议案;
2、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74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4、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52号),鉴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而问询函回复中有关问题需结合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进行回复并更新申请文件,预计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问询回复,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
二、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因
自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以来,公司与中介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有序推进可转债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后,经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文件。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公司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文件。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有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文件,是在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后,经与中介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充分沟通论证作出的决策,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文件。
四、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且经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论证后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闽020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娅莎”)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3年2月17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菲娅莎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的北京龙域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二、案件判决情况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8,546.2元,减半收取244,273.1元,由被告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鉴于目前无法得知被告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及能否执行到相关财产尚无法确定,因此目前无法明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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