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5月1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近期收到独立董事顾增才先生递交的书面辞呈,顾增才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职后,顾增才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顾增才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顾增才先生的辞职申请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方能生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程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程博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博先生的有关材料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程博先生:男,1975 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教授,高级会计师,硕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浙江省“新世纪 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长期从事审计与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与财务管理、环境治理与评估等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现为南京审计大学智能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研究院环境管理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浙江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省自科基金委评审专家、浙江省科技厅评审专家、广东省科技厅评审专家、山东省科技厅评审专家、河南省科技厅评审专家、江苏省科技咨询专家、浙江省社科联评审专家、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评审专家和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评审专家等。现任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60)独立董事、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28)独立董事、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52)独立董事、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555)独立董事。程博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程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程博先生在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9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买入协鑫集成股票110,000股,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8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卖出11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程博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5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至2023年5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4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5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编码情况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3、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5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上述会议登记时间结束前送达公司,并电话确认。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马君健、张婷
联系电话:0512-69832889
传真:0512-6983287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邮编:215125
5、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会议登记,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前到场。
(3)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06;
2、投票简称:协鑫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5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关于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银欣”)诉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苏州”)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案件号为(2023)皖0521民初2359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1)原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
(2)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2、 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16日,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对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皖0521破申1号、2号],并于2021年4月28日指定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银欣的破产清算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调查发现:2016 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多份《电池片采购合同》,原、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签订多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后,被告欠付原告 437,402.21元。2017 年原告向被告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2 亿元,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2张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号:01000062-22571056,票据号:01000062-22571061),2018 年12 月,原、被告及马鞍山其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其辰”) 签订《资产包收购协议》,2018年12月29 日原告向马鞍山其辰交付了价值 3.3亿元的资产并支付了2千万的银行汇票,被告为原告代偿了1.5亿元的债务。由于被告背书转让给原告的上述 2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票据号:01000062-22571056)未能实际兑付,而原告又已向被告移交了对应资产,故被告应向原告清偿该 2 亿元债务,合计被告欠付原告 200,437,402.21元。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 200,437,402.21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判令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
4、本次诉讼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1)2018年12月,协鑫集成苏州因向安徽银欣因《电池片采购协议》支付2亿元预付款(商票支付,票据号:01000062-22571061,安徽银欣已背书使用)起诉安徽银欣并形成了(2018)苏05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确认了该商票的债权价值,安徽银欣应向协鑫集成苏州归还2亿元预付款。协鑫集成苏州、安徽银欣与协鑫集成苏州之全资子公司马鞍山其辰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安徽银欣使用1.8亿资产加2000万现金抵债,此后协鑫集成苏州承债式资产收购的全部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2)公司于2022年04月30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0),其中已披露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案件号:(2022)皖0521民初782号),该案件法院截止目前已形成终审判决,其中一审,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安徽银欣的起诉并移送公安处理;二审,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法院移送公安后,经相关公安机关核查未发现犯罪证据。近期,安徽银欣破产管理人再次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基本情况与前次诉讼基本情况一致。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已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处于一审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预计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标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主要诉讼事项参见《附件一》。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根据公司已取得的诉讼证据,该诉讼预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累计的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皖0521民初2359号。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主要诉讼情况如下表所示(仅列示单笔金额1,000万以上情况):
注: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单笔诉讼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合计诉讼金额为1,758.86 万元,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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