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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3-025号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9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4日通过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为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冯萍女士主持。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了有关议案并做出决议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于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的,则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发行人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方案尚需根据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评级事项

  公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16001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回售条款、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声明、承诺函、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除上述第(5)、(6)、(10)项的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期间有效外,其他事项的授权有效期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新老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制定了《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分红回报规划》。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8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经营需要,2023年度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集团授信,总额为18.8亿元,具体额度在不超18.8亿元的金额上限内以银行授信为准,在一年范围内以银行授信为准。

  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票据贴现、中票、短融、超短融等综合授信业务,在额度内循环使用。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同意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经营需要,2023年度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共计1.4亿元,用于子公司融资业务,具体额度在不超过1.4亿元的金额上限内以银行授信为准,在一年范围内以银行授信为准。

  《关于同意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5月15日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心堂”)对新老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若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条件

  2023年-2025年期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 2 亿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该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且现金流状况良好,公司将考虑酌情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每年现金分红占比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盈利水平及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5、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2023年-2025年期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实施现金分红,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等情形,董事会可以提出更高的现金分红比例或提议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但因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分配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该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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