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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照2022年12月31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2,169,016,313股(总股本2,175,736,503股扣除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6,720,1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分配比例不变。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每10股分红金额÷10股,即43,380,326.26元=2,169,016,313股×0.20元÷10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43,380,326.26元÷2,175,736,503股=0.0199382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99382元/股。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75,736,503股剔除已回购股份6,720,190股后的2,169,016,3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0.1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1、 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3日

  2、 除权除息日:2023年5月24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16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

  咨询联系人:王洪阳、朱慧

  咨询电话:0576-85956868

  传真电话:0576-85956299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2022年度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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