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A1)二层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58,488,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1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3,273,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1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35,215,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8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042,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042,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制定公司董事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制定公司监事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483,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3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汉杰、雷荣飞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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