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104,306,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04,281,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股份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公司和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
10.0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0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3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