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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会议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14:30。

  互联网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9,147,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0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69,141,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0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6,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4,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98,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6,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9,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10%;反对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邬凯明、吴旻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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