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3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二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公司目前已完成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包括工商变更登记等在内的相关事项,该笔股权转让款已全部到账。
近日,经协商,各方签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2021年7月,转让方、受让方及目标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宁夏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予受让方,按照协议中“3.2.1.3 第四次支付”相关内容约定,“目标公司在完成本协议第7.2条资产划转全部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款的5%,即人民币5,362万元”。
2、宁夏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30MW光伏项目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尚未结束,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推动该项目以1元/kWh(含税)电价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确认的合规项目清单,同时暂扣“3.2.1.3 第四次支付”条款项下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转转让款的10%,即人民币536.2万元。
协议各方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将《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3.2.1.3 第四次支付”相关内容做如下修改:
“3.2.1.3 第四次支付
目标项目在完成本协议第7.2条资产划转全部工作后,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款为人民币4,825.8万元。”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第“3.2.1.3 第五次支付”后增加一款“ 3.2.1.4第六次支付
宁夏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30MW光伏项目以1元/kWh(含税)的电价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确认的合规项目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款剩余款项,即人民币536.2万元。”
第三条 转让方同意放弃向受让方追究“第四次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内容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执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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